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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现将《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司法厅 2026年3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0871—64576581)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 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和《云南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6 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6〕9 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高效办理,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升级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对接云南政务服务网开通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受理端口,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原则,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便捷程度。 二、职责分工 (一)省级层面 1.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优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实现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实现线上线下高效申请;完成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建设、对接、测试、运用;会同省直各责任部门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完善升级,整合集成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业务系统功能,实现“一件事”一网通办;协调推动线下窗口办理流程优化整合。 2.省司法厅:负责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事项;配合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和业务流程;配合完成司法办事系统与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的对接、测试、运用;配合优化整合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二)市、县级层面 1.实现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线上受理、后台自动流转、有关部门并联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2.实现线下办事“只进一门”。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专窗,实现“一窗受理、联动办结”,积极推行导办帮办等便民服务措施。 3.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进度督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落地见效。 三、技术保障 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完善升级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 (一)完善升级 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包括网上申报端、窗口受理端、内部审批端),通过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优化功能等方式,整合联通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一次提交、后台分办、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功能。开发移动端应用接入“一部手机办事通”及其微信、支付宝小程序,为申请人提供多种便捷办理渠道。 (二)数据共享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平台与司法办事系统等业务系统的对接,建立各部门常态化业务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四、实施步骤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为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由各级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共同实施,线下由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司法等部门具体实施。 (一)2026年3月底前,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协调推进会,全面梳理优化“一件事”涉及具体事项的填报信息和共享信息,优化重构业务流程,规范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工作指引,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联合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方案》。 (二)2026年4月底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事项录入和承接,上线政策图解和常见问题,建立“12345”热线知识库。 (三)2026年5月底前,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线下办理业务培训。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窗。 (四)2026年6月底前,上线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系统,组织对各级各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线上办理业务培训,上线操作使用视频。 (五)2026年7月底前,上线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系统移动端。 (六)2026年8月底前,依托云南政务服务网新增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线上受理端口,将各项申请材料电子化,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线上线下“一网通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司法要高度重视,将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工作纳入本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责任人员,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强化信息技术力量支撑,全面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深化部门协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主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改革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协作、合力攻坚,及时解决工作中业务流程、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面的问题,通过部门间高效协同配合,高质量完成新一批重点事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级市场监管、司法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介,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知晓度。持续开展系统功能、审批流程、服务内容迭代优化升级,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各地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探索创新做法,为改革提供可复制推广经验。 附件: 1.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事指南 2.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表 3.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附件1: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事指南.pdf】附件【附件2: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表.docx】附件【附件3:云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流程图.pdf】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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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大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落实。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25日

    2026-4-2
  •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优化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市)办理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市政府办公厅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数据、地方金融、体育、医疗保障、绿化市容、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档案、人才、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海事、海关、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并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等内容。编制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人才、生活、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拓展政策、法律、金融、科技创新、国际贸易等增值服务。 第五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集约建设长三角政务服务渠道,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市)网上办理。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下服务专窗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政务服务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市)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市)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高效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市)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第七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健全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办理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加快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市)、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第八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长三角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市数据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数据部门按照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和高频办事需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推动业务数据标准统一,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和供给质量。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第九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的应用,加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可信知识库建设,强化政务算力支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务途径。 鼓励银行、邮政等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其自助服务终端等,方便企业和个人就近办理。 第十一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 本市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拓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跨省(市)通办最佳体验地。 第十二条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个人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协同研究处理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第十三条 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第十四条 本市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办公厅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定期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6-4-2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提升优化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有效接续企业迁移全过程服务,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题,聚焦推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持续深化,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接续企业迁移登记事项办理和全过程服务,健全问题督办协调机制,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推动资源要素高效流动有效配置。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企业迁移登记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简化登记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以下简称《准迁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 2.压缩流程办理时限。迁入地登记机关在收到迁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入审核,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迁函》。迁出地登记机关在收到《准迁函》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审核,在收到《准迁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企业在市内跨区迁移的,档案移交时间压缩到2个工作日内。 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电子登记档案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接收纸质登记档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迁入地登记机关当日办结变更登记。 3.提升办事便利服务。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企业迁移登记涉及的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等事项推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多事项一次办结服务模式,实现“一次申请、全程网办、办事零跑”。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结变更登记后,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同步推送税务、人力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后按规定根据迁移情形分类办理本部门企业迁移业务。 4.规范业务办理标准。提供企业迁移预检服务,系统自动检测社保、税务、公积金等事项办理状态,对存在欠税、社保医保欠费、住房公积金欠缴等不适宜“一件事”联办情形的进行提示,实行分类办理。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跨区域迁移,但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迁移的其他情形除外。 (二)畅通企业迁移涉税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加快“未同步迁移”企业税务迁移。对营业执照已迁移但税务未同步迁移的企业,及时提醒办理未结涉税事项,强化政策宣传与业务辅导,推动企业能迁尽迁。统一全市办理标准,打通档案衔接、信息传递、资格认定等堵点,提升迁移事项办理效率。 2.推动涉税迁移事项便利化办理。企业办结迁移登记后,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事项迁移申请,由迁出地税务部门依据共享信息定期批量主动发起迁移流程。企业无未结税费事项且符合迁移条件的当月同步完成税务事项迁移。因存在未结税费事项无法同步完成迁移的,迁出地税务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企业。需加急办理的,企业可通过向迁出地办税服务厅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对无未结税费事项且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的即时办结,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当日办结。对于存在未结事项的情况,迁出地税务部门一次性反馈具体未结事项及解决方式。 3.实现社保医保缴费登记同步迁移。企业无社保、医保欠费或不涉及变更社保经办机构的,迁出地税务部门为企业办理税务事项迁移时,同步办理缴费登记迁移;涉及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的,在人力社保、医保部门完成关系迁移后,迁出地税务部门及时注销原缴费登记,迁入地税务部门同步关联新登记信息,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对急需在迁入地经营的,迁出地税务部门在确认企业意愿并告知相关影响后,可先行为其办理税务事项迁移,待后续结清欠费、办结参保关系迁移等事项后,另行办理缴费登记迁移或注销。 4.优化迁移全周期税费服务措施。税务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主动向纳税人推送迁移税费事项办理指引,提醒企业查询并处理未办结事项,在未结事项消除后及时办结税务及缴费登记迁移。迁入地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税费事项。企业在迁出地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预缴税款、留抵税额、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资格和资质,自动在迁入地延续享受,无需重新申请,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体系,提供定制化助企服务场景。 (三)加强企业迁移五险一金衔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杭州公积金中心) 1.推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企业在省内迁移,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对不存在社保欠费的,同步实现社保登记信息变更,无需企业再申请。企业存在社保欠费的,在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后向迁出地人力社保部门线下窗口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人力社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并提醒企业为员工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2.推进医保登记信息变更。企业在省内迁移办结迁移登记后,企业需向迁出地医保部门线下窗口申请医保登记信息变更(也可向迁入地医保部门、市本级医保部门申请)。对不存在医保欠费的,医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存在医保欠费的,医保部门提醒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费款。企业缴纳费款后,医保部门依申请当场办结。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3.实现住房公积金无感变更。企业在市内跨区迁移,无需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及职工可继续使用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在省内跨市迁移,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公积金部门为迁入企业完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迁出企业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自动为迁出企业办理单位缴存注销登记,对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对存在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迁出企业,提示企业及时办结住房公积金事项。企业跨省迁移,按照原流程办理。 (四)健全企业迁移问题监办协调。(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设立迁移问题专项诉求通道。畅通妨碍企业迁移问题反映收集渠道,在“企呼我应”等平台关注“企业迁移”类问题诉求,实施分类监测统计。实行首接负责、分类转办,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内响应,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2.强化共性个体问题分类解决。依托反映收集的涉企迁移问题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强化共性问题、诉求的监测管理,推动制度服务机制完善;对造成企业多次跑动或投诉的个性问题进行“点对点”落实整改督办,联合推动形成“一件事”到“一类事”的问题解决闭环机制。 3.规范税务迁移事项办理。持续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的税务迁移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规范,除有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妨碍、拖延或拒绝为企业办理税务事项迁移。畅通12366热线等咨询和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企业迁移相关问题。 4.建立健全协调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依托企业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健全企业迁移服务协调机制,一站式提供企业跨区域迁移过程中政策咨询、合规指导、纾困解难等精准化、个性化的优质增值服务,争取推出一批定制化、套餐式、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助企服务新场景。 三、工作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聚焦提升服务质效、压缩办理时限,协同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工作。要加强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执行统一、服务优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完善问题闭环处置、强化跨部门联动响应。要公平对待迁入和迁出企业,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探索拓展增值服务新场景,全力提升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质效,营造“来去自由”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本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27日起施行,适用于迁出地和(或)迁出地为杭州市范围内的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服务。迁移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备案事项的,许可、备案事项按原规定办理。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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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数据局、广播电视局、通信管理局,无锡市市政园林局,南京市、徐州市、苏州市水务局,各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广播电视、通信、排水企业: 为更好落实国家和省“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优化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报装服务便利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苏电力公司、省数据局制定了《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省数据局 2026年1月29日 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环节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省城镇范围内,根据市场主体(不包括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的实际需求,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为其提供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临近接入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业务(以下简称“报装接入服务”)的联合办理,包括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所需的报装接入服务,以及为非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等其他所需的报装接入服务。不包括施工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增加供热等其他报装接入服务内容。 二、工作目标 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优则优”的原则,细化业务类型、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优化窗口服务、整合线上功能、规范服务收费、建立协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将各项业务由“分别申请、各自办理”的模式,调整为多项业务“一表申请、统一受理、联合办理”的模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便利度。 三、实施方式 (一)服务内容 本方案所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是指为用户提供供水报装、供电报装、供气报装、排水报装、通信报装、广播电视报装的新增、改造或增容的“一站式”办理服务,实现一次提交申请、数据实时共享、业务集成办理。 (二)办理方式 1.线下办理“只进一门”:各地通过整合政务服务中心现有业务办理窗口设置“高效办成一件事·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服务专窗。各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同时指导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选择并公布一批可以提供联合报装服务的营业网点,提供材料接收、申请受理、协调联络、咨询解答、指导填写等一站式集成服务。 2.线上办理“一网通办”: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等设置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模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3.诉求“一线应答”:在江苏12345在线平台热线百科专栏发布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主题信息问答,便利企业群众搜索查询。各地12345政务热线要积极组织民声接听员,依托热线百科和主题信息问答,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推进12345“民声接听员进大厅”,探索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设置12345专席,与首席代表、政策专员联动,提供业务咨询和导办服务,并按12345表单规范做好记录和回访。 四、重点任务 (一)细化业务类型 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至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临近接入点的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统称“外部管线”),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管线及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统称“内部管线”),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也可以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建设、改造,约定施工范围和内容,并支付相应费用。 在内部管线建设、改造委托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承担的前提下,将报装接入服务具体划分为4种类型: 类型1:无需进行管线建设、改造,可以直接开通的; 类型2:仅需建设、改造内部管线的; 类型3:仅需建设、改造外部管线的; 类型4:需要同时建设、改造内部和外部管线的。 (二)重构办事流程 1.一表申请。将原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各自独立的业务办理申请表,统一整合为一张《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申请表》(附件1)。用户只需在申请表上选择需要办理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并填写相应的信息,便可实现线上“零材料”,线下“一张表”进行联合报装申请。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受理申请后,主动上门服务开展后续工作,直至完成接入开通。 用户提出申请后,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报装接入服务的办理流程统一优化整合为以下环节:类型1分为申请受理、同步开通2个环节;类型2、3、4分为申请受理、联合踏勘、联合编制方案、并联行政审批、协同施工验收、同步开通6个环节。 2.统一受理。联合报装“一件事”实行“首接负责制”,线下窗口工作人员或者线上客服(以下统称“首接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用户到各地设立的市政公用服务联合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的,首接人员与用户办理人员共同核对申请表的内容,必填项内容完整正确的,当场受理;用户登录省政务服务网的“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通过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模块(以下简称“一件事专区”)线上提出申请的,首接人员核对信息后,将信息同时推送给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现“一窗一网、统一受理”。 3.联合办理。申请受理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组团服务、协同联动、联合踏勘、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联合办理。 需要现场踏勘的,实行联合踏勘;推行视频连线等“不见面”、“零接触”在线“远程踏勘”方式代替传统的现场踏勘,提高踏勘效率。现场踏勘完成后,汇总整合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的意见,形成统一的联合踏勘意见。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联合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专业章节。相关服务协议(合同)在与用户确认方案时同步签订。 外部管线和接受用户委托的内部管线以及施工作业位于限制区域,或者无法避让应当避让的目标物的,所需办理的规划、道路挖掘、道路占用、绿地临时占用、树木移植和砍伐等行政审批,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受用户委托提出申请或者直接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实施在线并联审批。不在限制区域内、没有需要避让的目标物的,只需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系统中上传设计、施工方案。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协同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可邀请用户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需要进行检测、测绘的,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委托,检测、测绘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验收通过后,根据用户需求,及时予以开通。 验收完成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全流程办理数据生成电子档案归档。 (三)开发办事系统。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和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应用支撑能力,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建设全省统一的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功能模块,完善线上审批、服务的实时流转、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超时预警、跟踪督办、服务评价等功能,加强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系统、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系统与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便利相关审批部门高效办理。联合办理各环节的进程和结果通过线上反馈用户,方便跟踪查询;报装接入信息和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给相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各地要根据本方案,指导、督促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调整各自的业务办理系统功能,配备负责申请表接收和内容核对的线上客服。 (四)强化数据共享。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线上线下收件、流程有效交互,数据自动流转。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落实“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的要求。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系统内共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信息,让数据多跑路,让用户少跑腿,有效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便捷性。办件数据实时推送至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同步满足国家部委数据上报要求。 (五)明确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踏勘:3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合编制方案:类型2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型3、4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型1不涉及联合编制方案、并联行政审批、协同施工验收环节。 并联行政审批:需要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只需上传设计、施工方案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协同施工验收: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所承担的内外部管线建设、改造,根据所在区域、合计的管线长度及所采用的特殊施工工艺,分类控制协同施工验收的工期。 位于新区、产业园区等非人口密集区域的,类型2、3的管线长度<100m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长度≥100m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型4的管线长度<100m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长度≥100m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位于新区、产业园区等非人口密集区域以外的,受作业面限制、交通管制、防尘降噪等外部降效因素影响,具体工期根据施工受到的影响程度,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与用户商定。 采用顶管等复杂工艺进行地下管线施工,出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由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时告知用户,为处理特殊情况所需时间不计入施工验收的时间。内部管线协调施工验收时间至用户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且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后正式起算。 同步开通:1个工作日内完成。 自用户提出申请至完成开通,除特殊情形外,各类型全流程办理时间如下表: 其中的并联行政审批办理时间,属于备案的,相应减少5个工作日。 (六)公开服务标准 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营业网点、服务网站等媒介上,主动向社会公布联合报装流程、服务标准、承诺时限、收费项目等信息。 (七)规范服务收费 市政公用服务联合办理中的收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营业网点、服务网站等媒介上,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当建立联合报装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建委、市政园林、水务)、广播电视、通信管理、自然资源、数据等相关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以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参与,按照各自职责全面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各联合办理营业网点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保障和提升联合办理服务效能。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分别指定服务专员,负责企业内部协调联络,与用户就后续环节中的具体事宜进行服务对接。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负责统筹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梳理及技术方案的制定,建设全省统一的办理系统,优化对接相关业务系统,同步做好办件结果反馈。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操作指引,归集、录入和维护主题信息问答和智能问答,开展系统和业务培训等。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报装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的梳理及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联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报装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的梳理及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联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供电报装业务流程、业务规范、业务需求的梳理及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联通。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市政公用管线接入外线施工涉及的规划审批许可、详细规划与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深度融合等工作。 省数据局负责依托省数字政府政务中台,支持做好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实时共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详细规划与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深度融合,以需求为导向,适度超前安排市政管网的建设,缩短接入距离,为加快项目建设和报装接入提供条件,并可以将本方案中有关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联合办理的工作流程应用于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公共管网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中,完善协同机制,提高建设效率。按照尽可能采用杆线入地、雨污分流协同实施,推进市政管线共用管廊(管沟)建设,合理利用空间,便于协同施工组织,减少重复开挖,避免损害需要保护的既有市政设施、绿地、树木和其他各类需要保护的目标物等要求,鼓励各地划定管线敷设和施工作业的限制区域、应当避让的目标物,明确接入方案和施工作业中的管控要求,指导、优化接入和作业方案。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是报装接入的责任主体,负责报装接入的管线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的封闭围挡和告示警示标志设置、突发情况报告和共同处置、覆土前的管线测量和数据汇交、竣工验收档案移交和后期维护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在政策解答、平台使用、业务办理等方面强化业务人员培训,有效提升服务质量。接入政务服务“好差评”,及时回应、解答用户关切的热点问题,根据意见建议开展流程、内容、功能的持续优化迭代升级工作。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江苏电力公司江苏省政务办印发〈关于电水气业务联合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22〕108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一批重点任务试行的通知》(苏工改办〔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事指南 2.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申请表 3.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4.联合踏勘意见表 5.联合踏勘参与部门(单位)及工作内容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优化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3号).pdf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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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数据局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为推动和规范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工作,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实施机构 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为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整体实施机构”),在省数据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确定本单位分领域实施机构。 二、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整体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1家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整体运营机构”)。整体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二)资金保障。具备为授权期内平台建设、技术研发、安全保障及团队建设等提供必要资金保障的能力。 (三)管理体系。具备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技术规范、合规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架构。 (四)技术能力。具备构建数据要素流通体系的技术实力,拥有数据加工治理、产品开发、场景挖掘、产品运营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运营的实践经验;具备省级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我省授权运营实际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五)服务能力。具备支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软硬件环境,拥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场所;设有专职的数据开发、运营、安全等部门,并配备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具备构建数据生态体系的综合运营能力,能够实现与省本级分领域及市州授权运营体系高效协同。 (六)安全能力。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有健全完善的数据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和应对处置能力。 (七)其他要求。满足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其他必要要求。 三、整体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及目录等 (一)明确整体授权数据资源范围 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公用企业依法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根据整体授权运营工作需要,在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要求,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前提下,均可纳入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范围。 (二)编制整体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目录 各分领域实施机构按照《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依托政务数据目录等,通过平台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备注用于授权运营的目录,通过平台提交省数据局汇总备案,形成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整体运营机构根据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结合应用场景建设实际,提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清单,报整体实施机构。整体实施机构协同各分领域实施机构开展供需对接,持续迭代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领域实施机构对需求清单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需求清单的5个工作日内列明充足理由,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省数据局协调确定。 (三)落实数据供给机制 整体实施机构根据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有序归集公共数据资源。分领域实施机构应在开展授权运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用于授权运营的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通过平台和相关技术手段全量同步至整体实施机构。 (四)建立健全数据更新机制 各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并在更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将更新信息同步至省数据局和整体实施机构。 (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所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完整、一致、准确、有效。整体实施机构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反馈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分领域实施机构。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数据,整体实施机构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分领域实施机构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纳入授权运营。 四、整体授权运营实施 (一)授权运营期限 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期限为3年,自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授权运营期限届满前180天,应按程序重新选择整体运营机构。 (二)建设内容 整体实施机构按照“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指导整体运营机构建设和运营全省统一的平台。平台应支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流程管理,具备安全、高效的数据产品开发与运营环境,提供相应功能(见附件1)。平台应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省内已建授权运营平台的单位应按照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对接,确保授权运营相关流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三)技术保障 整体运营机构应配备专业团队,制定技术对接标准,定期排查运行风险,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和运维服务响应及时;平台上其他经营主体应配备专门团队,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数据安全,协同处理技术问题。 (四)实施进度 整体授权运营的实施,应按照《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总体实施方案》(湘数据〔2025〕90号)确定的阶段目标与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五)评价标准 省数据局组织整体实施机构从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治理成效、场景效益、数据生态、公益服务情况、安全监管等维度制定评价标准,对整体运营机构开展运营成效评估,持续提升授权运营实效。 (六)退出机制 整体实施机构应在《湖南省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协议》中明确整体运营机构各类退出情形和相应管理措施。整体运营机构退出时,应在整体实施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妥善完成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对接等工作,确保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平稳有序。 (七)资产管理 整体实施机构组织整体运营机构配合财政等部门,构建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收益分配、交易流通等全过程管理体系,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网络、服务器、中间件、信息系统等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由整体运营机构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实施。 (八)信息披露 整体实施机构应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整体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 五、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整体实施机构指导整体运营机构,建立省本级整体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并动态管理、持续更新,通过平台报省数据局备案(第一批清单见附件2)。整体运营机构与分领域运营机构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相互高效协同联动,避免重复开发。 六、成本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 (一)经营成本与收入核算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经营成本和收入核算。 (二)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收益分成、协议约定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数据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按照省本级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数据安全管理 数据安全管理各相关责任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从资源供给、加工处理、产品和服务提供等全链条全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脱敏脱密要求,落实数据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整体运营机构应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全流程安全管控,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防范数据汇聚关联风险,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溯。整体运营机构在加工处理公共数据时,如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或规律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风险,应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实施机构和省数据局报告。 其他经营主体应依托授权运营平台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并负责再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的全过程合规和安全。 八、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一)安全监管部门。网信、公安、国安、密码管理、保密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分领域授权运营工作,包括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编目、数据治理、系统联通、场景挖掘、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等,并按要求提供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 (三)整体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及全过程监管。在省数据局的指导下,对整体运营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整体运营机构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 (四)分领域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及全过程监管。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分领域运营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将本领域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全量同步至整体实施机构。 (五)整体运营机构。负责平台建设运营,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提供产品和服务,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六)分领域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对本领域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履行本领域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领域数据服务商监管,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 (七)其他经营主体。对整体运营机构交付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 九、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一)监督检查。省数据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定期对整体实施机构和整体运营机构的授权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考核评价。整体运营机构定期对运营效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整体实施机构。整体实施机构定期对整体运营机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考核,结果报省数据局,作为运营机构续约、退出或调整授权范围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核心功能清单 2.第一批拟探索形成的数据产品与服务清单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政策原文

    2026-4-1
  •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5年12月3日) 为统筹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潜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以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提高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构建数据资源制度体系,大力推进数据融通共享和深度利用,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创新活力,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数智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基本建立,数据“供给—流通—应用”市场化循环体系初步建成,数据在赋能产业转型、扩大消费需求、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有效发挥,全省数据生产总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5%,引育数据骨干企业500家以上,提供典型数据产品和服务1000项以上,形成主体活跃、支撑有力的数据产业生态。到2030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利用水平跻身全国前列,构建较为完善的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据企业,打造全国重要的数据流通枢纽和数据产业发展高地。 二、丰富多元数据供给 (一)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定期开展全省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动态掌握各行业、各领域数据资源底数。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落实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营机制,统筹推进数据产权确认。按照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规则,制定省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管理政策措施,构建数据登记综合服务体系,一体推进各类数据流通前合规登记,实现“一地登记、全国通用”。 (二)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深化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推进重点场景政务数据按需共享、共治、共用,加快开发政务数据高质量数据集。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制定公共数据开放计划,优先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公共数据纳入开放清单。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推动数据授权运营在重点行业领域加快落地,加快向市场提供高价值的公共数据。鼓励各地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 (三)鼓励企业开放数据资源。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成立数据部门、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落实,加快向数据驱动的经营模式转型。健全企业数据权益实现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共享开放、交换交易、资源配置等方式流通数据。支持企业探索市场化、场景化的数据授权使用、分享收益新模式。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创新国有企业数据管理机制,探索将对外数据供给、数据开发利用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三、提升数据开发利用水平 (四)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围绕降低物流成本、优化民生服务、产业数字化、促进消费等重点场景,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编制数据融合任务清单,推进关联领域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深化“人工智能+”行动,加快省人工智能行业赋能中心建设,聚焦医疗、农业、文旅、工业制造等行业需求,支持建设多场景数据应用基地,鼓励数据企业、大模型厂商合作开发数据集和语料库,推动高质量数据供给和特色应用落地。探索建立与国家数据标准体系相衔接的数据产品标准化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河南特色的数据产品和品牌。 (五)强化数据服务能力支撑。支持数据产业领军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开发决策参考、市场营销、需求定制、风险管理等数据产品和服务。支持数据产业公共服务载体建设,为数据企业提供开发工具、数据资源、算力调度等普惠便捷的公共服务。加强人工智能、新型存储、隐私计算等数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数据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建设一批数据创新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教融合基地等数据产业创新平台。 (六)推动数据赋能产业转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群建设需求,梳理形成产业链数据资源地图,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可信数据空间,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深入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持续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依托开发区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载体,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等环节的数据资源体系,提高企业数字化竞争力。建设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服务平台,深入推进物流数据开放互联,推动全社会物流成本有效降低。围绕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平台经济、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发展,鼓励前沿产业技术融合创新,大力发展“数据即服务”“知识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新业态。 (七)持续提升社会服务数字化水平。应用前沿数据技术与智能手段,强化对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活化应用,培育一批数字文旅典型场景和解决方案。整合医疗、医保、医药等数据资源,加快医疗诊疗、预防保健、健康养老等服务模式创新,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多维度协同的智慧健康服务生态。聚焦教育、养老、托幼、就业等民生领域,深化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打造数据驱动的民生服务新模式,加快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 (八)构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建设,完善城市运行和治理智能中枢功能,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全过程数据融通,构建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闭环体系。推进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加快推进“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免填、减填。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开发推广农业农村现代化、县域经济培育、城乡融合发展等数据产品与服务。创新“信用+社会治理”模式,推进涉农等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四、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九)建立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制定数据流通交易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保障等机制,推动数据有序流动、合规交易。鼓励探索多元化数据流通交易方式,支持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互认互通。鼓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合规场内交易、灵活场外流通释放数据价值,完善全链条生态。 (十)健全数据流通利用服务体系。围绕数据经纪、数据咨询、数据托管、合规认证、交易代理、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数据服务企业,发展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新业态。建立健全数据企业服务规范,探索开展优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认证。健全数据资源价值评估服务体系,为开展数据资源入表提供有力支撑。支持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资产识别、价值评估、入表等数据资产化服务。 (十一)加快数据流通利用设施建设。统筹通算、智算、超算设施建设,建设全国重要算力高地。实施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聚焦重大战略需求和优势特色领域,统筹建设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可信数据空间网络。推进省级数据空间枢纽建设,按照统一目录标识、身份认证、接口要求,实现各类数据空间可信可管、资源交互、价值共创,打造全国重要的数据流通枢纽。深化郑州市基于数据元件的国家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试点建设,鼓励各地、各行业探索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场、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数联网、数据元件等基础设施。 五、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十二)加快引育多元市场主体。实施数据企业专项培育行动,聚焦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安全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优质数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深化产业链、供应链数据整合应用。加快培育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和应用服务企业。 (十三)促进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各地立足产业基础和数据资源布局建设数据产业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用数、用云、用能、算力使用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服务保障,探索构建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平台支撑、产业融通发展、集群生态共建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组织新形态。支持郑州市统筹建设数据要素专业园区,大力发展数据要素、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等产业,打造全省数据产业核心区,鼓励其他地方因地制宜建设数据标注、数据应用、算力服务等专业园区,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一区多园”产业格局。 (十四)助力企业用数创新。坚持“以数育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降低企业治数、用数成本。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发普惠性、公益性数据工具包,向中小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技术接口。支持可信数据空间、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公共平台开设数据服务专区,为企业办事创业、经营决策、合规治理提供数据支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发放数据券、算法券、算力券等,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落实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入表。 (十五)推动数据领域开放合作。发挥中部地区比较优势,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数据要素产业园区合作,推进数据基础制度、流通交易、标准规范等互认互通,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航空港区规划建设国际数据港,探索跨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枢纽新城各类数据价值。 六、营造开发利用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数据产权认定、收益分配等基础制度建设,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探索构建数据权益交易流转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化。落实《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积极参与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十七)强化数据安全治理。充分发挥省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新技术应用和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建立“沙盒监管”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探索建立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数据跨境安全。 (十八)落实产业扶持政策。统筹利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平台载体建设、数据企业培育等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据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产业基金投资数据要素类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保险、数据信托等金融服务和产品,支持数据企业融资发展。 七、保障措施 坚持和加强党对数据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数字(智)河南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对全省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落实。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据工作能力。鼓励创新实践、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数据要素特征的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成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026-4-1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数据局关于印发《2026年数字云南建设工作要点》《2026年云南省数字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数字云南建设工作要点》《2026年云南省数字政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数据局 2026年3月26日 2026年数字云南建设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深入实施“数字信息大通道+产业”、“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等行动,推动数智赋能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和高品质生活,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数字信息大通道 (一)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纵深推进“宽带边疆”建设,深入实施“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推进5G-A网络部署与能力升级,建设5G-A基站7000个。持续深化“双千兆”网络建设。积极开展50G-PON部署,推动万兆宽带网向开发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重点场所延伸。按需扩容昆明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传输带宽,扩大省际出口带宽,降低云南与全国网间时延。系统推进“网络去NAT”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加快推进国家航天局南亚东南亚空间信息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推动数字基础设施跨境联通。加快推进昆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全面建成投用,强化跨境网络线路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防护,促进和规范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支持河口申请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扩容中老、中缅跨境光缆带宽至7T,积极推动云南—越南跨境光缆取得进展。依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等,探索建设国际数据中心。(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绿电+智算”协同发展。发挥绿电优势,大力引进智算企业,探索算力基础设施绿电直供。加快昆明万溪冲智算产业园建设,构建坚强的电力供应网、健壮的通信传输网,协调京东科技项目落地,积极推进能源科技园智算集群项目建设。研究论证新增省级枢纽节点,支持绿色能源富集的地区建设区域性计算中心,引导企业和园区按需部署边缘数据中心。推动构建“一主、两辅、多点”算力产业布局,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推动全省算力突破10000P。(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云南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高原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电力能源、交通物流、中药材、生物医药、稀贵金属、气象服务等领域,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以高质量数据赋能人工智能深度发展。建设企业、行业、城市、跨境可信数据空间,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推动垂类大模型算法研发创新,建设一批高质量的行业大数据中心。加快昆明呈贡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各地建设特色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培育孵化一批本土数据标注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数智化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在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消火栓等传统基础设施上加装物联感知设备,结合地下管网“一张图”建设,建立传统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数智化管理机制,加快推进云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省级一体化监管平台建成投用,逐步实现“一屏统览、一网统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数字领域跨境合作。发展直播带货、短视频、数据跨境综合服务等时延敏感型产业,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贸易、教育、健康、文旅、交通、能源、气象等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合作。推进昆明、德宏、红河、大理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企业在南亚东南亚国家主要城市节点、物流枢纽布局海外仓,构建“展仓播”一体化发展模式。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数字技术人才培养与实训基地,通过举办技能培训、高端论坛等形式,促进数字人才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七)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持续推进《云南省公共数据条例》立法工作。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和金融、自然人生存状态等主题数据库,建设经济治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丰富主题数据库和部门业务资源数据库,健全“5+10+N”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全面推广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目录“应编尽编”,强化数据质量源头治理,探索开展“一数一源”,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数据共享不少于20亿条次。(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规范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建立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以企业、百姓可感可及的场景应用为牵引,积极开展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建设。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对其合法获取和持有的数据,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运营等方式创造衍生数据,丰富数据产品供给。积极开展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有序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探索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办好“数据要素×”大赛云南分赛。(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加快推进昆明国际数据交易平台发展,持续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制度规范,推广使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着力推动数据产品打造、交易撮合、生态培育、场景孵化,新增撮合交易超1.5亿元。探索发放“数据券”。(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数字经济 (十)强化数智技术创新。以人工智能助力前沿研究,聚焦半导体材料、智能装备、光电子技术、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培育数智技术创新生态,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创新。加强数据要素学科专业、产教融合体建设,促进数字人才培养和产业需求融合发展。(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快推进《云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以“园中园”“一栋楼就是一个产业园”等形式,培育“小而美”“小而精”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健全数字经济企业培育机制,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发展。培育发展数据产业,推动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试点各项任务落实。持续做强数字产品制造业,壮大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智能终端、新型显示和可穿戴设备等产业,推动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数字技术应用业,重点推动数字内容、游戏电竞、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四上”企业新增300户,数字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增长8%,其中,数字产品制造业营业收入增长8%,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1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进产业数智化转型。实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行动,赋能资源型产业、绿色能源、高原特色农业、文旅、先进制造、生物医药、交通物流等领域数智化转型。大力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智能装备的应用和农业生产环节数字化,健全农产品数字溯源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直播带货,培育“云花”“云茶”“云咖”等电商龙头企业。持续培育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工业互联网、行业大模型在新型工业化场景应用。支持高耗能工业企业利用绿电智算优化生产流程,积极培育3—5个工业绿电智算示范项目。制定《云南省“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制造业数智化转型。加快昆明、曲靖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提高寄递行业智能化水平,支持即时零售、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力争全省网络零售额增速达15%。大力发展数字金融,持续深化融信服平台建设,新增服务授信超150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深化数字政府建设 (十三)提升数字政府支撑能力。深化全省“一朵云”建设,推动不少于240个省级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上云,加快州(市)政务云资源统一纳管、统一调度。全面建成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省州县乡全覆盖,行政村按需接入,整合撤并行业专网不少于20张。加强省级政务数字资源“一本账”管理,“一机房一策”推进部门机房整合撤并。持续提升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低代码开发工具、人工智能大模型、通用组件等共性支撑能力。(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数字政府运行效能。深化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安排、竣工验收“三个关口”改革。稳步推进“云政通”使用,提升政府机关数字化运行管理能力和在线公务协作效率。启动“云事通”建设,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大力推进字段免填、材料免交、证照免带。深入推进“一表通”工作,减轻基层填表报数负担。持续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深化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省委网信办、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政府数智治理能力。推动数智技术在宏观调控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投资监督管理等各领域深度应用,提升政府经济调节数智化水平。持续深化数字财政建设。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在旅游市场、食品安全、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推行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持续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智化水平。推动生态环境信息系统整合,建设生态环境高质量数据集,提高环境治理效能和水平。推进生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智能化改造试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95%。深化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应用,实施国土空间精细化智慧管控,强化坝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智能监管。完善全省“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网络,加快推进云南省高原立体水网数字孪生建设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数字社会发展 (十七)提升公共服务数智化水平。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建好用好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持续推进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加快建设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等场景应用。有序推进省医保信息平台迁移上云,推动医保服务从“卡时代”迈向“码时代”,医保码结算占比超65%。全面实施新生儿“出生即参保、出院即报销”。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构建“一站式”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拓展医养、康养等领域数字化应用。推广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稳步推进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社会治理数智化水平。强化12345热线平台功能,推动“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推进智慧公证、智慧调解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用好“1262”“5618”等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对矿山、危化品等重点领域的风险智能感知能力建设,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完善传染病智慧化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疾病风险感知、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社会动员防治等智慧化能力。(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数据局、省疾控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城乡数字化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智慧环卫、智慧城管、智慧交通等惠民服务创新,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持续优化云南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加快数字乡村建设,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省委网信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构筑数字美好生活场景。提升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等数字服务水平,依托全省公共文化云平台,实现“一码通行、一屏通览”。加快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南亚区域中心(云南省域中心)。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融合发展,构建智慧出行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智慧文旅,培育沉浸式体验、数字文创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数字游民”社区、驿站,打造“数字游民”目的地。加快智慧社区建设,鼓励消费者购买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数字安全防护 (二十一)持续夯实网络安全能力。健全完善全省网络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网络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等重点防护对象安全防护。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打击网络犯罪和有害信息,健全网络可信身份体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数据安全管理防护。全面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和责任界定机制。健全完善数据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增强重点行业企业数据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防范发生系统性数据安全事件。(省委国安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6年云南省数字政府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统筹整合,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集约高效做好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驱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打造更加集约高效的基础支撑 (一)优化完善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数据平台)管理办法、公共数据共享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平台运行管理。以管用、实用、好用为导向,以用促建,持续迭代升级公共数据平台,优化完善数据编目、资源挂接、共享申请审批、共享使用、核查纠错等系统业务流程与功能设计,夯实公共数据平台核心能力,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全面支撑全省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构建全省上下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规范省级部门间数据共享方式,推进省级存量数据共享通道全量迁移至公共数据平台,提升数据共享安全性、规范性。印发公共数据平台州(市)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边界、实施路径等,确保公共数据平台州(市)推广应用落地取得实效。〔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充分发挥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支撑作用。全面建成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的新一代电子政务外网,按需完成行政村接入。建设电子政务外网运营平台,制定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省级电子政务外网资源使用管理细则,全面规范网络管理和资源使用,健全安全协同联动机制。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部门的业务专网整合至电子政务外网,整合撤并部门独立业务专网不少于20张,节约网络运维资金。(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全省集约高效政务云体系建设。推动省级政务云与现有州(市)政务云互联互通,资源统一纳管,初步实现全省政务“一朵云”。坚持需求导向,不断丰富包含冷存储等新服务的政务云服务产品和包含人工智能服务、应用支撑服务的共性支撑服务产品。加强资源使用情况动态监测,构建“有进有出”的动态监测机制。推进省级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上尽上”,年内新增上云系统不少于240个,“一机房一策”推进不少于10个自建机房应关尽关。(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机关履职数字化建设 (四)着力提升机关运行效能。稳步推进“一网协同”办公平台“云政通”使用。推动省级财政资金保障的各类网站集约化建设,提升网站建设、运维、管理水平。构建全省电子印章“集中制作、统一备案、标准服务”的一体化支撑体系,加强全省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支撑能力建设。探索“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场景,基于省级政务云统筹建设政务领域人工智能算力平台,高质量低成本为省级通用性政务智能应用提供统一服务。深化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持续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宏观调控支撑。强化投资、消费、财税、能源、价格等关键领域数据资源汇聚,拓展高频数据分析应用,着力提升经济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能力。深化数字财政建设,提升“三保”支出监控效能,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全生命周期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公安、财税、电力等数据,强化统计数据智能预警分析,着力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有效性。推动实现更广泛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市场监管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深化数字技术在非现场监管、穿透式监管中的应用,推动监管数据、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强化监管数据治理,着力提高市场监管数智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的全链条数字化追溯监管,着力提高学校食堂及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创新。深入推进“一表通”工作,建立健全报表清单化管理和准入机制,加强报表数据治理,推动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共用,切实减轻基层填表报数负担,赋能基层治理。加强统筹协同、顶层设计,实现平台建设、安全保障、运维保障标准统一,推动政法数字化建设深度融合、提质增效。逐步建立统一防汛抗旱数据标准规范,强化多部门多层级数据共享交换,提高风险研判处置智能化水平。全面打通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测网,有效整合城市基础设施各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风险实时预警、灾害影响研判分析、安全事件协同处置。(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优化利企便民数字化服务。启动“云事通”建设,打造云南政务服务线上总枢纽,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持续深化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运用,加强数据归集治理、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打造成全国一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殡葬管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婚姻登记管理等信息化水平,推动高频事项高效便捷办理。推进全民健康数智化建设,依托云南省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平台,构建卫生健康数据共享交换枢纽,提升数据汇聚、互联互通共享水平,加快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健康画像、电子健康档案查询等便民惠民应用场景建设。(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生态环境动态感知和立体防控。重构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架构,强化跨部门数据融合与人工智能应用,深化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绿色低碳、智慧监管、政务服务等场景应用,严控环境风险,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的便民服务。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整合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业务流程,建设云南省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业务应用场景。统筹开展林草数据资源治理、管理与应用建设,形成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一张图”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进公共数据价值释放 (十)健全完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以用促建,健全全省“5+10+N”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持续更新、治理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启动经济治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建设。持续健全金融、自然人生存状态主题数据库,推动各部门牵头整合相关领域数据,建设生态环境、气象服务等主题数据库。统筹推进民政、人社、农业农村、医疗健康、邮政管理等有条件的部门加强内部数据资源整合,根据业务需求拓展外部数据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建设完善本部门业务资源数据库。(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数据局、省疾控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印发《云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等制度规范。建设授权运营平台,完成运营机构遴选,探索挖掘高价值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指导、推动全省授权运营工作落地实施。加快推动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及服务通过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推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 (十二)持续完善制度规范。出台加强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制定《云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水平。(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严把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竣工验收“三关”。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持续开展叫停一批不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取消一批方案不成熟的项目、暂停一批不具备立项条件的项目、压缩一批价格虚高项目的投资、优化一批项目的建设方案、整合一批分散建设的项目等“六个一批”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立项质效。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将项目验收内容提前介入到项目立项审核环节,从严从实做好项目符合性审查,规范有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完善云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评审、调度、验收等功能模块,实现项目全流程线上高效管理。(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省级政务数字资源底账。持续推进项目管理平台中数字资源登记和关联,进一步完善项目与相关系统、机房、政务云资源、业务专网、政务数据等的关联对应,做到对应关系清晰,更新及时高效,全面实现省级政务数字资源“一本账”统一高效管理。探索“一系统一卡”应用评价的维度体系、主要指标及评价方法,优先选取10个典型系统开展试点评价,形成评价体系后逐步向其他省级政务应用系统推广。(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业务数字化改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梳理部门在用系统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数据内容、数据来源、共性能力及应用等情况,以数字化思维方式对核心业务、工作流程依法进行优化,推动深化机关业务运行数字化改革。(省数据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 (十六)提升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能力。稳步推进党政机关信息系统信创适配以及信创产品应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推进省级部门统一互联网出入口建设,逐步集中各部门独立互联网出口。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云南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分级)保护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深化商用密码应用,加强保密监管。充分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支持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公共数据安全存储、传输、共享、出境等关键环节国家标准研制工作。(省委办公厅、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国家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6-3-31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北京服务”的工作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26日至4月2日 附件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附件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北京服务”的工作要求,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坚持“首善标准 监管为民”,聚焦经营主体可感可及的关键需求持续发力,全面推动市场监管领域营商环境改革迭代升级,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提升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首要目标,以对标国际国内先进规则和最佳实践为重要抓手,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服务手段和服务标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指导各区贯彻落实《北京市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支持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事业单位场所和文物建筑配套便民服务空间以及在京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创新活动及配套服务场所配置,充分释放住所资源。统一全市股东变更、增资减资、住所标准化等领域业务办理标准,全面更新登记注册一次性告知单和文书表格,强化对各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进一步提升全市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兴行业、未来产业标准,支持企业申请将体现相关产业特点的词语作为名称行业用语,便利企业在名称行业中使用前沿技术或体现创新特点的表述,更好支持产业创新。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深化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推出石墨烯材料公司、量子信息科技公司、商业航天公司等场景化经营范围组合套餐,便于企业一键点选;支持重点领域企业自主公示特色项目,满足企业经营发展的个性化需求。 3.提升外资企业准入便利度。结合境外投资者使用习惯持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制定中英文对照版登记注册申请文书,指导各区为外资企业提供便利登记服务。加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流程,为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投资性公司、外资金融机构在京落地展业提供优质登记服务。 4.推进京津冀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深入落实《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持续深化商事协同与登记注册一体化改革,推动实现京津冀全域营业执照跨省异地“办、发、领”,进一步提升京津冀跨域登记便利化水平,实现更多登记事项“同城化”办理。 5.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聚焦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强制注销、破产退出、强制清算、整合处置、帮扶疏导、优化退出等措施,分类别、分批次稳慎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市场退出,有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持续优化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强化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推动将破产企业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必要身份信息纳入查询服务,更好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提供便利。 (二)提升标准支撑引领能力 6.优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管理,优化地方标准立项审批程序。完善地方标准审查机制,对照《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规范清理,禁止利用地方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7.激发标准创新主体活力。充分发挥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导向作用,支持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举办“企业标准化大讲堂”活动,面向企业开展辅导,提升企业标准化创新能力。 8.推动标准化与产业发展协同。聚焦信息技术、氢能、建材、核设施等领域开展智能制造、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支持引导在京单位牵头参与人工智能、脑机接口、合成生物等前沿领域标准制定,完善高精尖产业标准体系。组织在京全国标委会与重点产业企业标准化供需对接活动,提升标准化支撑产业创新能力。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贸易合规与风险防范,服务企业“走出去”。 9.夯实城市建设标准化基础。强化标准对城市建设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支持开展城市建设运行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增强与城市发展、产业升级、群众需求的适配性,助力提升城市韧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提升为企服务质效温度 10.加快政务服务数智化发展。优化“e窗通”平台线上服务体验,推广住所标准化登记,为经营场所产权人提供用户空间维护、住所标准化地址申请、记录查询等服务,提升经营场所申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领域电子印章服务效能,为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做好电子营业执照与市政企业报装平台的系统对接,提供便利化服务。 11.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无需再次申请即可自动同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并直接获得变更后的新电子证书,实现“免申即享、同步办理”。对于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补报年报后自动进行信用修复,实现“免申即享、无感修复”。 12.增强涉企数据共享实效。强化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等信用修复数据共享,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优化涉企报表报送机制,推动更多涉企报表纳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实现更多涉企报表数据共享复用,减少企业“多头报、重复报”。 13.探索开放信用监管数据。向试点平台企业探索开放列异、列严等信用监管数据,建立数据开放通道,引导平台企业强化在“企业入驻资质审查-信用评级变动-事中巡检-风险研判-下架清退”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构建动态信用评价体系,有效提升企业治理效能。 (四)提升市场竞争治理水平 14.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针对全市市级行政机关、各区政府出台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从源头杜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15.综合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聚焦住宿、餐饮平台持续深化“内卷式”竞争综合整治,动态完善“内卷式”竞争行为负面清单,对重点平台企业开展合规评价和“飞行检查”,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引导企业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赢发展。 16.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听”领域,探索推进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等多方协同保护模式,组织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应用商业秘密保护赋能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17.规范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加强对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法对相关经营主体存在的价格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提升综合监管执法效能 18.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强化行政检查计划统筹管理,严格控制检查总量,依托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全流程监测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持续压减无计划、无依据的临时检查。按照“高风险检查项重点监管、一般检查项随机抽查、低风险检查项无事不查”原则,动态调整检查项风险等级,推动监管资源向高风险领域精准聚焦、高效配置。 19.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按照“安全优先”原则,依托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统筹各部门检查计划,强化跨层级、跨区域和跨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0.提升“扫码检查”规范化水平。持续深化“扫码检查”管理,严格落实“扫码报到、亮码通知、照单检查”制度,定期监测分析行政检查情况,引导企业参与监督反馈,压实反馈问题整改责任,持续增强监管执法质效。 21.统筹推进非现场监管改革。推动风险筛查和问题线索模型应用,推动各区、各部门立足实际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方法与路径,提升非现场监管应用能力。 22.强化“无事不扰”企业清单动态管理。制定“无事不扰”企业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细化纳入和移出清单的条件、程序,提升动态管理科学性,根据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扩大清单覆盖企业范围。 23.加强服务型监管执法。组织各有关部门利用“京通”平台向被检查企业推送合规指引,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在部分行业领域或区域探索开展“预约式”指导服务,开展专业化指导与精准化帮扶。大力推进服务型执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全市执法标准和案件审核尺度,推行“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营造监管执法有力度、服务引导有温度的良好氛围。 24.健全跨部门线索移送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综合执法部门,开发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功能,依托平台和共享标准,构建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机制。 25.迭代升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功能。优化完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计划制定、检查执行、结果推送、评估监测等系统功能,支撑业务流程在线贯通,通过智慧化平台手段,推动执法透明、协同、高效。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组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一领导。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竞争、监管执法三个专项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制定本领域年度改革方案,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细。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加大各业务条线对区局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全面提升营商环境队伍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和优势,进一步细化任务举措,切实保障政策实施效果。鼓励各区局、各部门先行先试,以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制度创新、改革实践、服务优化等方面深入探索,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体现首都市场监管特色的标志性改革举措。 (二)增强政策实效 各部门要聚焦企业群众办理高频业务常态化开展局处长“走流程”行动,细致梳理办事堵点卡点,形成一批务实管用、企业群众感受度高的“小切口”措施,精准有效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优化政策查询、推送等服务,大力推进“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切实增强对企服务质效。在政策发布前要精心策划组织相关培训宣讲活动,一方面确保工作人员把握政策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助力服务对象领会政策红利。 (三)深化宣传引导 持续畅通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深化打造“营商环境会客厅”平台,问需于企、问计于企、问效于企,形成政企良好互动,助力企业坚定在京发展信心。强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善于挖掘宣传点、用好新媒体,用企业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宣传,全面展示营商环境改革成效,传递惠企政策举措,不断增强企业群众对市场监管领域良好营商环境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全面提升“北京服务”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2026-3-30
  •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DCMM)评估2级及以上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推进数据要素全方位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省DCMM评估2级及以上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意义与适用范围 数据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企业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强化数据资产保护,提升数据流通利用安全水平,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开展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登记工作适用对象为: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DCMM贯标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通过DCMM评估并达到2级及以上水平的各类企业。 二、登记核心要求 (一)登记原则。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的原则,企业自主申请登记,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全程指导服务。 (二)登记范围。申请登记的数据需为企业依法依规获取,经一定算法或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具体登记事项参照《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渠道。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http://data.snippc.com/home)在线提交登记申请,按要求完成实名注册、数据存证/公证、材料填报等流程。 三、专项激励政策 为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企业,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提供专利服务便捷通道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一)将符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的登记企业纳入专利预审备案白名单,实现备案申请“快接快办”,大幅缩短审核时限。 (二)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对登记企业的维权诉求优先受理、快速处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运营转化等专业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数据资产增值,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知识产权运营项目支持范围。 (三)组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务、价值运用、风险防控等专题培训,按需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专家会诊、专场培训等定制化服务。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指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托省区域大数据产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做好DCMM评估企业的动员组织和政策宣贯;省知识产权局将依托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建专业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登记咨询、材料指导、流程解读等全链条服务。 (二)规范登记管理 登记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并发放登记证书,确保登记工作规范有序。 (三)做好推动实施 相关通知及政策文件可登录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积极组织登记申请。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持续优化服务举措,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提供坚实保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挺 电话:029-63916865 车晓春 电话:029-63915509 杨军 电话:029-85719677 蔡敏电话:15527408260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3月20日

    202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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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市《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意见的公告

    关于《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的汇报 (送审稿) 市政府办公室 现将《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以下简称市2026版举措)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在新时代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连续8年出台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今年《安徽省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已正式印发,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划定了路线图。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建设,打造了“无证明城市”等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改革品牌,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全面承接落实省级部署,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数智赋能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工作,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打造具有马鞍山辨识度的营商环境品牌,市政府办公室对标沪苏浙先进标杆,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牵头起草了市2026版举措。 二、制定过程 在市2026版举措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紧扣“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总方向,以重点领域改革创新为总抓手,以惠企赋能、产业兴市为总目标”的思路,在保持与以往改革充分衔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四项工作:一是全面承接省级部署。会同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省2026版举措逐一研判,对省级要求照单全收、细化落实,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式推进。二是靶向破解企业问题。结合2025年全市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结果,全量梳理企业反映的融资、准入、创新、政务服务等高频诉求和共性问题,在举措中逐一回应、系统破解。三是对标先进谋划创新。深入学习上海等沪苏浙标杆城市最新改革经验,将可复制、可落地的先进做法融入举措,同时立足马鞍山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谋划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四是广泛凝聚各方共识。举措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了经营主体、各县区、开发园区、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同步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举措合法合规、务实可行。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市2026版举措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务服务、产业发展生态五大领域,共制定76条具体举措,全面承接省2026版举措各项要求,创新推出35项具有马鞍山特色的改革举措,主要有四个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原创引领,以差异化改革答好创新之问。始终以敢闯敢试的劲头推进营商环境改革,既持续擦亮“无证明城市”“综合查一次”等成熟改革品牌,推动提质扩面、迭代升级;更聚焦重点领域攻坚突破,打造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试两证”、用地用林用矿联合审批等一批原创性改革举措,35项差异化创新直面改革深水区,全力打造更多具有马鞍山辨识度的营商环境标志性成果。 二是突出数智赋能,以数字化转型驱动服务升级。紧扣市委市政府数智赋能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把数智化改革作为营商环境升级的核心引擎,推出“AI+公共资源交易”、AI政策管家、“马上享”研发费用智能归集系统等数智化改革举措,深化电子营业执照全场景“一照通办”,以数字技术破解流程堵点、提升服务效率,实现政务服务更智能、企业办事更便捷,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从“流程优化”向“数智重构”跨越。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以精准化施策回应企业关切。始终以企业感受为第一导向,针对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报告中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市场准入壁垒、创新成果转化不畅、账款拖欠等突出问题,靶向推出“研发贷”“数转贷”特色金融产品、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联动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政府拖欠账款全周期监管等举措,从制度层面破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真正做到企业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是突出工作重点,以清单化管理推动改革落地。对省级举措进行精准提炼、重点攻坚,摒弃“面面俱到”的泛化部署和形式化清单堆砌,将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涉企执法乱象整治等常规性、常态化工作归并整合,交由相关部门按上级部署持续推进,集中资源、集中力量攻坚准入准营、项目建设等核心领域。举措以清单化形式编制,五大领域76条任务,每条均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构建闭环落实体系,以重点突破带动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关于印发《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印发《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压实攻坚责任,确保任务闭环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2026版提升举措,细化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闭环式落实,确保重点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市营商环境办牵头建立常态化调度督导机制,强化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和效能评估,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见底清零。 二、坚持对标争先,推动改革迭代升级。紧扣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持续对标全国特别是沪苏浙营商环境先进标杆,聚焦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关键领域,复制推广成熟改革经验,大胆探索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举措。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制度供给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三、聚焦企业感受,提升精准服务效能。牢固树立以经营主体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精准破解准入不准营、融资难融资贵、要素获取不便等突出问题。持续深化“企声响应”“采石会客厅”等工作机制,畅通诉求直达渠道,做到靠前服务、主动服务、高效服务,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四、深化数智赋能,打造智慧服务场景。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业务协同,拓展“AI导办”“AI审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应用场景。深化不动产登记、企业开办、项目审批等重点领域数字化转型,推动更多事项“免申即享”“即申即办”“跨省通办”,实现政务服务更智能、更便捷、更高效。 五、创建浓厚氛围,凝聚优化营商合力。加大营商环境政策宣传、解读和推广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度。强化正面典型引领和反面案例警示,坚决纠治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持续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处处彰显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附件:创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6版) 马鞍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26年3月▲日

    2026-3-27
  •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26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5日 重庆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五章 数据要素价值化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引、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推进实施重大工程和项目。 市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标准化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数字经济国际国内标准交流合作,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七条本市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建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合作,推进重大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等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适度超前布局,促进融合发展,构建集约高效、智能绿色、安全可靠、互联互通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交通、能源、市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推动杆塔、管道、光缆、机房等资源共建共享。 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的,工程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预留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空间、能源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数字基础设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政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数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空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布局。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所属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便利。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建设完善农村地区等区域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统筹推进通用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构建多元计算、高效协同的算力网络,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本市支持新型能源算力枢纽建设,推进与清洁能源丰富地区算力、电力协同发展;支持数据中心开展节能改造,推进数据中心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大数据发展、网信等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及模型平台、开源社区等共性平台,建立健全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风险预警体系,推动重点综合场景、重点场所、重要风险点全覆盖、全监测。 第十四条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运用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加快推进可信数据空间等建设,推进中新(重庆)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应用,营造数据流通利用安全可信环境。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数字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围绕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软件、数字内容等数字产业,通过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跨领域、跨行业技术协同创新,加强人工智能数据资源库、模型库、算法库和开放平台建设,构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培育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设备制造、人工智能系统服务以及智能芯片、智能算力、具身智能等产业。 鼓励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原始创新,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汽车产业新能源化、智能网联化、绿色化发展,持续完善车路协同路侧设备、云控平台、智慧高速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支持整车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扩大配套市场,推动聚链成群;鼓励零部件企业根据整车企业需求,提升同步开发能力,实现整零协同发展。 支持汽车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展跨行业协同创新,依法依规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化运营,培育推广智慧公交、智能停车、无人配送等新业态。 第十八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重大项目推进、企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对接,推动智能终端、新型显示、功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核心优势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能源电子、服务器、智能家居、传感器及仪器仪表等高成长性产业,前瞻布局空天信息等未来产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第十九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软件产业发展,建设高水平软件产业集聚区,加强专业人才和团队培育、引进,创优软件产业生态,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汽车软件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软件发展,提升自主可控关键软件和创新应用软件供给能力。 第二十条本市支持和规范游戏动漫、数字影视、数字文学、数字音乐、网络直播、虚拟偶像、电子竞技等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培育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沉浸式业态,探索创意内容消费新场景。 鼓励创作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内容产品,支持数字内容产品开拓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推动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本市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支持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等模式,推动政府侧、社会侧、产业侧、企业侧协同联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农业发展,促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领域数字技术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农机装备,加强农业大数据平台、农产品溯源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大农村仓储、冷链等设施数字化改造力度,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各环节数字化水平。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商企业对接融合,发展直采直供、冷链配送、社区拼购等农产品销售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四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能制造发展,支持企业围绕研发、生产、供应、销售、服务全环节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升级,推广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装备制造企业研制智能制造装备、智能施工装备以及智能化的能源装备、动力装备、低空装备、通航装备、农机装备、检测装备,加强新型智能传感器、智能测量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网络通信模块等智能核心装置的集成应用,提升智能装备供给能力。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由设备供应商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拓展或者转型,提供高水平、专业化、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智能建造发展,加快建筑业智能化转型,支持数字化设计、工业化生产、智能化施工、可视化治理等技术在工程项目建设、运维等全过程的应用,推进现代建筑设计施工、新型建材生产、智能施工装备制造、工程建设数字化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能源等部门应当推动智慧能源发展,支持运用数字技术促进电力生产、油气开发等领域的清洁低碳转型,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消费节能提效,培育数字能源新业态新模式。 第二十七条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园、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数字贸易特色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数字订购贸易,创新发展数字产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技术贸易等数字交付贸易。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推动智慧物流发展,加快智慧公路、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枢纽、智慧物流园区等新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无人车、无人机等装备和仓配运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 支持数字陆海新通道建设,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长江黄金水道等出海出境大通道,推动航贸区块链应用,提升通道运营服务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运用数字技术提升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创新数字金融应用场景,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业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文旅发展,支持智慧景区、旅游数字化平台建设,推进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场馆数字化改造,促进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数字化转化与开发,培育云旅游、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世界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智慧医疗发展,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水平。 支持数字技术与教育、健康、养老、家政、体育、餐饮、住宿、出行等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体验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新业态,丰富服务产品供给,促进生活消费方式升级。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引进和培育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技术、资本、人才、数据等要素支撑的数字化转型服务生态。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行业协会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等服务。 支持建立区域型、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五章 数据要素价值化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其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流通交易。 第三十四条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建立对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标准体系,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三十五条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归集、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工作,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大型企业、平台企业等加大数据供给。支持企业数据跨行业、跨领域共享共用,鼓励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市大数据发展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据资产化。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 第三十七条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出资、融资担保、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活动的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鼓励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十九条本市构建场内场外相结合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引导场外交易规范发展,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建立健全登记、挂牌、签约、交付、结算等场内数据交易标准流程体系。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行使用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支持行业性、产业化数据商发展,有序培育数据集成、质量评价、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能源、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加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建设,健全感知预警、决策处置、监督评价、复盘改进等工作体系,推进重点领域数字化应用建设和使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资金、基金,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平台,在贷款、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参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人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培养,将数字经济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按照规定为其在职称评定、住房、落户、医疗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理规划设置数字经济相关专业,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基地、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培养专业化、复合型的数字人才。 第四十四条本市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等活动,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探索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提供境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建设,迭代升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政务数字化应用,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电子证照互信互认,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市通办、跨省通办。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加强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网络安全等方面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沙盒监管等方式,构建鼓励创新、弹性包容的治理环境。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运行监测统计体系,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第四十九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等有关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相关主体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科技活动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应用等全过程中客观评估、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 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审查等制度,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 数据处理者、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安全保护义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数据、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平台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026-3-27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用场景创新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快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6日 广东省加快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用场景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 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深入挖掘全省应用场景资源,构建应用场景招商新机制,加速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广东率先应用、推广、迭代,促进产业科技互促双强,打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赋能广东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方位拓展应用场景创新领域 (一)逐一细化国家部署的重点场景领域。对标对表国家要求,围绕新领域新赛道、产业转型升级新业态、行业领域、社会治理服务、民生领域加快培育拓展应用场景,将国家部署的22个重点领域细分为105项具体领域应用场景,以清单形式逐一明确建设内容。支持建设一批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扩大生产场景、工作场景、生活场景供给,推动场景资源开放。 (二)集中组织开展系列场景专题对接活动。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等22个重点领域,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市于2026年3月-4月集中组织开展“岭航场景·粤进未来”系列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推介应用场景资源,结合宣讲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组织技术供给方进行解决方案路演,并安排其与需求方进行深入对接,推动一批应用场景创新项目落地。推动阶段性、集中式活动向长期性、常态化迭代,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应用场景创新IP。 (三)建设一批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聚焦低空经济、海洋经济、智能制造、智慧农业、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基础资源较好、应用场景开放潜力大、具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领域,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推动相关领域应用场景集中布局、集中展示体验、政策集中支持,打造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用验证与展示推广的“首选载体”。支持各试验区结合应用场景需求,重点围绕低空空域管理、海域资源开发、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数据要素资源流通等相关领域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和创新机制探索。 二、全域全流程实施应用场景创新 (一)打磨发布应用场景需求清单。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按照“需求清晰、开放意愿明确、落地可行性强、复制推广前景大、示范带动作用好”的标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开展应用场景需求征集、遴选、打磨,发布一批行业特色化、区域个性化应用场景需求清单。省内具有重大场景需求和开放意愿的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合作,多渠道发布应用场景需求,开展“技术挑战赛+联合创新工作坊”等活动,进行联合科研攻关。 (二)挖掘推介一批新技术、新产品。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技术、新产品,持续挖掘本领域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持续推出技术引领性强、产业带动效益突出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典型案例。征集企业愿意对外免费试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推荐给政府部门、国资平台优先试用,并择优出具使用评价报告,帮助企业、科研机构实现技术和产品创新迭代。 (三)持续开展应用场景供需对接。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落实推进应用场景供需对接责任,组织应用场景需求单位、新技术新产品能力供给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开展“一对多”“多对多”等形式多样、深入扎实的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支持应用场景业主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确定应用场景创新合作方,加快项目落地。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对应用场景机会需求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应用场景落地见效。提升国有企业参与应用场景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策划落地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创新标杆项目。围绕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数智化升级、“百千万工程”等重点领域,省直相关部门策划设计一批具备前瞻创新引领性、示范作用显著的重大应用场景创新标杆项目,重点谋划若干单体投资金额大、聚合应用各类前沿技术的“超级场景”。支持各地市加强应用场景开放,探索应用场景“前置设计”,对拟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入库申报阶段开展应用场景策划设计。 (五)创新推广“市场+资源+应用场景”招商新模式。深入挖掘全省高价值应用场景资源,持续发布场景机会,变“政府给优惠”为“政府给机会”,通过应用场景驱动项目策划生成和招引落地,形成“开放一批场景,引入一批团队,落地一批项目,打造一批产业”的发展格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市通过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方式,促进场景供需对接合作落地。支持各地发展首店经济,建设人工智能6S店、机器人6S店,开展产销对接。 (六)组建一批特色领域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大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和前海、龙岗、宝安等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开展全省应用场景创新研究和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围绕其优势产业方向,调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力量,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一批专业化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开展垂直领域的场景遴选、供需对接与示范推广,赋能产业特色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与应用场景创新中心运营建设。 (七)组建应用场景创新专家委员会。鼓励各应用场景创新中心,与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专业服务机构合作组建专家委员会,加强对智能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医疗等新产业、新赛道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应用场景创新政策建议。 (八)搭建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发布厅。上线实时在线的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发布厅,征集和发布各地、各部门应用场景需求和企事业单位能力清单,加强线上对接服务,帮助供需双方解决对接过程中的问题,同步开展线下“一对一、一对多”磋商。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发布厅(含手机端小程序、PC端网站)作为全省应用场景创新大数据服务平台,将常态化开展场景发布与对接等服务,通过链接省内各类产业相关平台,形成产业数据贯通、覆盖全省应用场景创新的数据要素底座,切实提升场景对接效率与创新落地成效。 三、强化应用场景创新政策配套 (一)强化应用场景要素供给。在资本方面,依托场景创新中心,按产业链定期组织成果转化和投融资专场路演活动,促进资本与项目高效对接,推动形成覆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接力式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型成长企业量身定制应用场景,探索政府基金与国有投资平台以场景收益按市场化方式评估作价入股,并提供全生命周期专业服务,实现科技、产业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应用场景创新提供间接融资。在用地方面,对纳入国家综合性重大场景和我省标杆场景的项目,倾斜支持保障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在数据方面,强化数据资源规范管理与高效共享,推动政务数据、产业数据、企业数据及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数据合规、高质量供给,夯实应用场景创新所需的数据基础。在信用方面,在场景准入、行政审批、政策兑现等环节,对信用良好主体全面推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二)加大应用场景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与政策性基金,探索财政资金以“补改投”方式支持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在科技创新专项中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和应用场景一体化布局,支持场景开放部门和创新机构参与有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推动攻关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落地。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机制,对需研发的创新产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采购单位提前介入,先购买研发服务、再购买研发产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综合性重大场景和我省标杆场景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资金的支持,在转移支付时给予一定倾斜。 (三)培育一批市场化应用场景从业人员。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深度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应用场景需求挖掘、成果对接与商业化落地。探索将应用场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纳入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等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指标。将符合条件的场景创新人才纳入“人才优粤卡”支持范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四)优先将重大应用场景项目创新产品纳入首台(套)目录。修订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时,支持场景能力清单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应用场景标杆案例中的创新产品纳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目录征集范围。项目入库时,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按规定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 (五)推行柔性监管和沙盒监管等新型监管制度。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对应用场景创新解决方案采购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实行“尽职免责”监管模式,探索采用同行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新产品、新技术在应用场景中的使用进行评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单位可据此作为“尽职免责”的依据。支持各地、各部门在应用场景创新试验区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先行先试,分级分类建立健全“监管沙盒”机制,允许新技术“先用后管”,给予成长“包容期”。探索对沙盒内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经营主体从事的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受控试行—风险评估—完善监管”的创新制度,支撑新技术新产品更大范围推广应用。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机制。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研究制定省级应用场景创新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作为本行业应用场景创新工作责任主体,要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场景”的责任意识,制定年度应用场景创新计划,组织开展需求清单、新技术新产品能力清单征集,开展供需对接等。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统筹工作,提出省级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落实专项小组安排的重点任务,指导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工作。 (二)加强应用场景创新宣传推广。进一步加强应用场景创新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应用场景创新工作。组织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集中展示我省应用场景创新工作成效,宣介我省支持政策。面向各地、各部门征集、遴选新型储能、高端制造、医疗器械、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应用场景创新典型案例和标杆场景,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组织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我省应用场景创新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讲好广东应用场景创新故事。 (三)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对各地、各部门应用场景创新工作加强调度,梳理总结、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定期收集全国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及时复制推广。进一步发挥应用场景在各类改革试点中验证制度政策、管理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应用场景创新重点领域细化清单.xlsx

    2026-3-25
  • 深圳市2026年优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强化各类要素供给保障,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打造市场机制有效、政府服务到位的市场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1.完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和退出机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25版)》严格规范企业名称审查管理,提升企业名称审查质量与效率。深入推进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税务部门依法对破产企业核销税务欠款。建立强制清算制度,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予以清算。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指引》,探索落实容缺、承诺等方式实现企业注销。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程序,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推送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2.优化地址编码覆盖范围。对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场、公园、景区、体育馆、轨道交通等场所内利用固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社区网格管理部门对固定场所进行地址编码,便利企业办理营业执照。 3.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道路分级分类开放,按规定探索自动驾驶技术在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物流配送等场景的试点,推动功能型无人小车规模化应用。以南山区和宝安区为试点,统一跨区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标准、技术标准、监管框架,推动路网连接、资质互认。 4.探索深港跨境无人机通关模式创新。持续加强深港跨境低空物流协作,积极争取国家批复深港跨境无人机物流联合试点,创新无人机跨境物流口岸通关查验模式和跨境飞行监管制度,实施无人机跨境物流“白名单”备案管理,安全有序推进深港跨境无人机试飞。 5.支持创新药械医保准入。积极推进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试点,配合形成以价值为导向、基于真实世界研究的医保综合价值评价体系。积极支持国谈药进院与创新药械临床应用,推动更多国家首版商保创新药纳入“深圳惠民保”保障范围。 6.提升政府物业短期对外开放便利度。优化公园等场地短期出租招租审批和备案流程,对于经营主体临时租用市本级单位土地、场地开展活动的,市本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非公开招租方式进行招租,并实行招租方案一次审批、一年适用。市本级管理部门可以按年度对主管的土地、场地消费配套服务场地租金进行评估,并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照招租程序确定临时出租价格。各区参照市本级有关规定,完善政府物业非公开招租审批和备案流程。 7.推进水域资源向社会资本投资开放。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水域岸线、非供水水库面向企业和市民开放。支持企业参与水务资产运营,创新水务资产招商与运营模式,以茅洲河碧道宝安段水文旅综合项目作为试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遴选经营主体参与河湖空间综合运营,为市民提供休闲、景观、文娱等多样化服务,持续培育“河你在一起”、“深圳水文旅地图”等特色IP。 8.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制定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持续加大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留比例,鼓励采购单位将民营企业合同预付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二、强化要素供给保障 9.加强产业用地供应保障。修订并出台总部用地、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优化项目遴选程序、产业监管和用地盘活机制,探索根据用地区位等条件设置差异化用地遴选门槛,引导符合片区发展定位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落户。支持产业空间平台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限价格、限对象”的通用产业用房。鼓励上市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共同拿地,建立项目退出后的受让企业递补库,完善联合拿地项目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 10.推动空间集约高效利用。出台实施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筑物功能转换实施办法,推动低效存量建筑空间科学高效盘活。制定深圳市土地混合使用规划指引,拓展和规范土地混合使用。 11.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出租物业租金调节机制。出台实施市属国有企业租赁综合监管政策,针对市属国有企业持有的商业、办公、产业园区等出租物业,允许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期内结合市场情况动态调整租金定价,并优化相关手续流程。 12.规范产业园区租赁价格和市场秩序。更新发布深圳市产业园区租赁参考价格,为产业园区租金标准制定提供参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业空间租赁市场综合整治,严格查处打击产业空间租赁市场乱加价、乱收费、乱分摊、乱改加建、乱分转租等现象,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13.优化创业场租补贴申请条件。对于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导致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上的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发票上的开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补充提供各主体间明确合同关系证明后,支持办理创业场租补贴。 14.提升政府引导基金效能。推动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深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加快设立第三批“20+8”产业集群基金,聚焦投向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15.持续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完善“园区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辖区在担保机构风险分担等方面出台配套政策,调动园区积极性。做深做实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工作,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常态化长效化,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真实合规的融资需求。 16.扩大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加强市区两级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区加快出台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政策,扩大风险补偿范围。 17.提升人才业务经办服务效能。加快建设人才服务高效办系统,推动人才政策集成和人才信息共享,加强跨领域、跨部门工作协同,逐步推动人才政策“一入口申报、一站式匹配”,提升人才服务的整体性与便捷度。 18.强化青年人才住房和就业创业保障。实施青年人才来深发展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放宽青年人才认定标准。落实青年人才住房支持政策,为青年人才提供1万间租金标准为市场参考租金60%左右的房源。对来深创业的青年人才给予一定期限的优惠创业空间,降低创业成本。 19.优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供需对接机制,鼓励运营单位采用一次性购买机时、长期合作、按比例共享研究成果等计费模式,降低用户使用成本。增加共享平台在线预约、仪器状态监控、在线访问实验数据等功能,提升开放共享便利度。完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出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考核评价奖励政策,完善用户补贴机制,探索可持续的运营资金保障路径。 20.持续扩大应用场景开放。支持前海、各区建立常态化场景挖掘机制,聚焦人工智能、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新领域新赛道,以及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重点方向,持续征集、发布、建设更多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可用可见可感的标杆示范。 21.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出台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支撑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明确数据共享范围与责任,细化数据共享流程和标准,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及争议解决处理机制。建立深圳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框架,推动授权运营相关业务在线化、标准化。在确保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加强市、区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区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拓展AI预审、边聊边办等功能适用事项范围。 22.构建多元算力普惠服务模式。打造深圳市智慧城市算力统筹调度平台,统筹政务、国资、科研机构、社会厂商等算力资源,重点支撑科研训练等对超高性能算力有迫切需求的应用场景,同步推动富余算力资源开展市场化运营。引导高校院所、小微企业等上云,以算力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算力,加大“算力券”、“训力券”等发放力度。 三、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 23.强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编制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聚焦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限定特定商品服务、强制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突出问题加强审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 24.建立防范恶意低价竞争工作机制。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建立防范恶意低价竞争工作机制,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条件,完善异常低价审查与处理程序,压实评审专家责任,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强化履约验收与结果应用,遏制恶意低价投标行为。 25.推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网签规范化、便利化。制定实施《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合同网签,优化交易系统合同网签功能,提升合同网签率,加强相关信息公开。 26.优化方案设计类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系统功能,提升方案设计类项目设计方案演示文件在线上传容量限制、速率和稳定性,实现除招标人要求提供建筑模型等实物投标材料的方案设计类项目外,所有工程项目均采用线上投标和开标。 27.加大力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依托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全面梳理和排查政府拖欠企业账款情况,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从严审查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加快推进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双算”,并统筹资金安排确保应付尽付。 28.加强执法监督码应用。强化“扫码入企”制度执行,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必须登录监督码系统完成扫码登记。升级监督码系统功能,深化涉企数据分析,向各区、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开放相关涉企检查数据,为统筹涉企检查提供支撑。 29.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深化“随信综合查”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检查占比不低于50%。健全跨部门“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企业可自主规范、情节轻微的事项,分批纳入跨部门“无事不扰”清单。加快推进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分批次、分领域开展非现场监管试点,全市非现场检查事项占比提升到40%。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综合监管,新增打造30个以上重点领域、跨部门跨区域跨业务综合监管场景。 30.优化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程序。优化涉企督促履行及和解履行机制,一般情况下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查控工作并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进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先行采取控制措施,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31.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纠纷化解机制。组建深圳市民营经济解纷专家服务团。整合人民调解、商事调解等多方资源,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建立区级民营经济组织解纷中心(分中心)和产业园区中心(特色中心),结合民营经济组织的解纷需求及产业行业特点,探索开展针对性服务,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与水平。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走访宣讲活动,营造“调解优先”氛围。 32.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梳理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失信约束措施的相关规定,编制深圳市适用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深圳市补充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防止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泛化。 33.优化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服务。严格落实“两书同达”机制,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同时向经营主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在经营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前,或失信信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前,通过短信等方式提醒经营主体即将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尽快开展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动认定失信信息的主管部门高效办理修复。 34.建立系统性职业索赔行为联合规制机制。制定实施规范投诉举报行为、规制恶意职业索偿联合工作方案,强化跨部门协作,建立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名单”机制,对于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投诉举报人诉求,加强合规性审查,依法依规处理明显恶意或重复投诉举报行为。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35.打造“好易办”政务服务体系。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以“深小i”为统揽的全市统一政务智能应用体系,为公众提供智能咨询导办,“一次过、少填报”智能辅助申报,智能受理审批,“一站式”智能搜索等服务,政务服务重点场景智能化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6.提升出口退税审核效率。完善首次退税相关工作指引,通过制度规范统一关键环节审核标准,运用数智化手段赋能一线退税干部,减少人工裁量,提高退税办理速度,将全市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对非高风险、且不涉及向外地税务部门函调材料的首次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尽快安排上门核查。 37.实施多人家庭水气优惠“无感办”。推广多人家庭水气优惠办,打破网格人口、供水、供气数据壁垒,居民一次申请即可完成水、气两项优惠申报,实现“零材料提交”。 38.推行保障房退房“一次办”。推出保障性住房退房一件事,合并办理保障性住房(公租)退房申请和水电气费查缴办理,提升保障性住房退房效率。 39.提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AI技术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实现AI辅助资格审查、AI辅助评审、AI围串标识别等场景,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加快推进政府采购AI智能评审应用,实现AI智能辅助评标、AI智能合规审查,提升评审质效和监管精准度。 40.开展“带封过户”智慧化办理登记试点。构建司法机关、公证机构、金融机构、住房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结合登记实际推出相应“组合登记”模式,实现在不动产被查封状态下无需提前解封,即可直接办理过户登记。 41.精简整合基层报表。对市、区各单位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政务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纸质文件等方式要求街道、社区等基层填报的各类报表进行梳理,厘清基层报表底账。制定基层报表清单,依托现有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和数据资源基础,强化数据治理与共享,推动实现一次填报、动态更新、多方共用,不得在清单范围外随意要求基层报送数据。 42.高质量建设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鼓励各区在营商环境各领域、各环节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打造“一地一品”,形成区域营商环境名片。健全“试点-验证-总结-推广”的闭环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复制推广性强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43.强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建立“处长(科长)讲政策”制度,以企业用户的角度对惠企政策进行深入剖析,提炼政策核心要点进行宣讲,加大重点惠企政策辅导力度,增强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等社会组织联动,提升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与精准度。

    2026-3-25
  • 深圳市抢抓APEC机遇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充分抢抓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三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深圳举办的重大历史机遇,主动对标国际一流,全面提升深圳营商环境,塑造开放合作新优势,增强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便利港澳和外籍人员在深工作和生活 1.优化提升涉外医疗服务。在外籍人员就诊较多的医疗机构,加快完善就诊区域双语标识,配置多语种AI智能翻译器,便利医患无障碍交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国际医院评审认证,与国际保险机构对接合作,为来深外籍人员提供就医便利化服务。 2.便利跨国公司外籍高管入境居留。对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签发2年以内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且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其相同的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对在深圳市内、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的,配套提供签证或居留许可便利化措施。 3.加大重点企业人员出入境便利支持。支持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人员商务签注便利,企业高管或业务骨干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时,可豁免或放宽纳税额和员工人数等限制条件。AEO企业、贸易型总部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有紧急入境需求,来不及在境外办理签证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办口岸签证入境;符合条件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入境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4.提升港澳及外籍人员住宿登记便利化水平。鼓励全市酒店配置多语种AI智能翻译设备或外语服务人员,方便与外籍人员顺畅沟通。探索应用自动识别和录入技术,实现对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籍人士护照等证件的快速登记办理,提升住宿体验。 5.提升外籍人员支付便利化水平。推出数字人民币硬钱包APEC主题卡,推动星级饭店、旅游景区、重点商圈、机场码头等特定领域受理全覆盖,持续畅通医院、社康、药店等场景数字人民币支付渠道。鼓励重点商圈全面支持境外银行卡、数字人民币、移动支付、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探索扩大“外包内用”新模式使用场景。 6.加强国际邮轮航行保障。建立包含邮轮管理清单、进出港推荐航行线路图、应急救助力量信息库等在内的“全要素”管理目录,构建“全航行周期”邮轮动态监控体系,对国际邮轮实施“全停泊周期”安全监督和“一船一策”点对点个性化服务,全面提升国际邮轮监管、服务和应急水平。 7.优化游艇相关服务保障。构建船员信息采集与游艇驾照发换证一体化智能服务体系,建立整合拍照、指纹、签名等信息采集和考试功能于一体的统一平台,开发符合游艇驾驶证体检标准的智能自助体检机,实现船员信息采集、考试、体检审核一次性办理、同步取证。完善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联动港澳建立大湾区游艇出入境大数据平台,提升海事服务管理水平,便利深港游艇往来。 二、提升国际商贸往来便利度 8.持续放宽外商投资准入。持续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高标准推动互联网、教育、文化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保障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9.提升临时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做好电子暂准进口单证册(eATA单证册)项目全球过渡准备阶段相关工作,完成深圳ATA单证册数据同步至国际商会(ICC)与世界海关组织(WCO)联合开发的eATA系统,推动数据实时对接,实现“线上申请、电子签注、快速通关”,便利企业展会参展、样品测试、专业设备临时进出口等。 10.强化多式联运平台信息共享。大力发展“公转铁”、“公转水”、“水水中转”、“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体系,支持经营主体加强多式联运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推动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促进物流运输降本提质增效。 11.服务企业积极应对贸易绿色化。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纳入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设立“绿色贸易”服务专区,提供政策解读、知识普及、碳关税模拟计算、绿色认证等服务,推动跨境贸易绿色服务一体化,提升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综合能力。 12.加强与国际港口开展绿色航运走廊合作。推动深圳与更多国际港口联合签署绿色航运走廊合作协议,共建“零碳导向、标准互认、设施协同、规则共商”的国际绿色航运走廊,在绿色航运碳核算标准互认、绿色燃料加注基础设施共建、绿色港口协同、跨境航运数字化共建、低碳船舶运营监管等领域深化合作。 三、提升资金跨境流通效率 13.提升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便利度。深入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落地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集团纳入试点范围。支持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存在资金跨境调拨需求、具备全球业务网络的企业高效办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登记,便利资金归集。 14.推动跨境金融理财产品销售服务便利化模式落地实施。依托“跨境理财通”平台,允许已纳入试点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投资者要求,在其营业网点内协助“内地投资者—港澳销售机构—内地合作机构”或“港澳投资者—内地销售机构—港澳合作机构”建立“南向通”、“北向通”三方线上沟通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和解释服务,推动跨境理财从“有限接触”转向“精准服务”。 15.加速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实施。推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导入更多份额转让业务资源,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机构通过份额转让平台进行转让。 四、稳妥有序开展数据跨境试点 16.加快实施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管理。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出台,为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明确、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17.构建跨境信用信息共享与结果互认合作机制。积极与境外信用服务机构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产品标准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跨区域信用惠民。深化深港跨境数据验证平台应用,推动不少于10个应用场景落地,鼓励金融机构依托该平台推进深港信用信息互认,开发跨境融资产品,进一步便利内地港资企业和香港内资企业融资。 18.推动深港医疗数据跨境共享试点。探索建立深港两地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等结果共享机制,推动更多深圳医院开展跨境数据试点,连接香港“医健通”系统实现深港医疗信息互通共享。 五、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氛围 19.深化粤港澳司法协作和规则衔接。优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文书送达程序,深入开展吸纳香港地区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积极推动与内地和港澳知名高校成立域外法查明联盟,打造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20.探索开展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工作。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强化侵权行为认定和技术事实查明能力,为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提供高效、低成本、影响可控的行政保护路径,推动纠纷双方就专利许可费率、许可条件等关键问题达成协议,促进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高效多元化解。 21.促进外籍人士文化融入。稳妥有序扩大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文化活动,丰富高质量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在外籍人士集聚区增设多语种服务驿站,配备多语种翻译专员,升级“一站式”咨询服务,实现涉外高频服务“语言零障碍”。

    2026-3-25
  •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数字强市建设为统领,锚定“走在前、勇争先”,按照“一个万亿、五个倍增”的目标要求,以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为主线,深化拓展“人工智能+”,统筹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塑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发展新质生产力。到2027年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路径更加成熟,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效能全面释放,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占比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锚定数字产业发展,筑牢数字经济核心支撑 (一)巩固提升特色产业。深入实施机器人“强链”工程,围绕智能制造、智慧矿山等“机器人+”方向,加大核心零部件和终端生产配套能力,加快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机器人产业基地。深入实施能源电子“聚能”工程,支持兖州区打造全国新能源电池产业基地。大力推进集中式光伏,支持“光伏+屋顶”分布式发电,到2027年底,全市建成、在建光伏发电装机总量达到700万千瓦。深入实施汽车电子“融链”工程,发展动力电池管理系统、电动驱动系统、汽车电子元器件及零部件等,鼓励曲阜市、梁山县、济宁高新区等打造新能源汽车电子产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 (二)聚力攻坚重点产业。深入实施集成电路“强芯”工程,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提高芯片设计、制造能力,布局高端封测产业,发展半导体应用材料、石墨热场和专用电子化学品等。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工程,聚焦重点特色行业和标志性产业链,打造行业智能体以及一批场景级大模型产品。以海量市场需求为驱动,全面加速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智慧文旅、智慧教育、智慧医疗、公共服务等领域场景化应用,加快“人工智能+”联合创新基地建设,形成从智能算力、数据语料、算法模型、智能终端到智能应用的全链条体系。深入实施软件“三名”工程,重点布局高端工业软件,建强济宁软件园“名园”,重点发展嵌入式软件、智慧交通等产品及应用,培育山东省首版次高端软件“名品”和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名企”。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融通”工程,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扎实开展工业互联网人才培训,推动工业互联网在制造业企业赋能应用,打造一批典型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深入实施低空经济“跃升”工程,加快发展航空航天新材料、元器件等重点行业,在文旅、应急等领域打造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积极构建低空服务网、航线网、智联网、基础设施网。深入实施数据产业“起势”工程,围绕数据采集、存储、标注、治理、流通、应用全链条,做大做强数字内容产业,培育数智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将数据业务剥离,单独设立数据企业,到2027年底,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深入实施虚拟现实“拓景”工程,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文旅、教育、健康等重点领域推广,打造山东省优秀应用案例和虚拟现实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强化产业数字赋能,拓宽产业升级发展路径 (四)推动制造业数智化提效。深入开展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行动,提速推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推动200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持续开展“工赋济宁”系列活动,深化重点行业“产业大脑”应用,每年培育先进级及以上智能工厂3个、基础级智能工厂10个,到2027年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覆盖率达到96%以上,其中深度转型率(L3级及以上)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加快农业数智化增效。深入开展农业数字化突破行动,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集成应用,打造智慧农业典型应用场景,力争每年推广配备北斗系统的农机具1000台以上。深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直播带货等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驱动服务业数智化发展。深入开展生产性服务业数字融合创新行动,鼓励制造企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转型,培育一批在线研发、智慧物流、在线监测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深入开展电子商务提升行动,加强智慧商圈建设,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推广“产业带+跨境电商+海外仓”模式。深入开展智慧港航示范行动,加快推动港口自动化升级、航道数字化改造,建设区域航运数据中心、数字交易市场和内河多式联运可信数据空间,着力打造绿色智慧港航样板。深入开展文旅数字化赋能行动,建设智慧旅游体系,聚焦三孔、微山湖、水泊梁山等重点文旅资源,培育更多优质沉浸式文旅体验项目,到2027年底,全市建成3个智慧旅游特色应用场景、10个沉浸式体验新空间。深入开展数字金融惠企行动,大力支持数字金融创新,推动金融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增强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供给能力。开展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评价,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数字经济领域企业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市金融办) (七)协同数字化绿色化转型。深入开展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行动,稳步提升数据中心绿电占比,建设绿色智能电网,支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绿色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健全智慧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动火力发电厂、油气长输管道智能化建设。(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 四、深挖数据要素潜能,释放数字经济创新空间 (八)强化数据要素优质供给。深入开展公共数据汇聚,分类分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机制。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加强数据语料供给,到2027年底,聚焦工业制造、现代农业、交通运输、医疗健康、地理空间等重点领域,打造100个高质量数据集,支撑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场景化应用落地。(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九)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加快推进医疗健康、交通运输、地理空间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规范流通。推动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十)加快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加大数据资产价值化、合规用数等服务供给力度,到2027年底,累计面向3000家以上企业开展数据资产价值化公益培训。以“数据要素×”大赛和典型案例培育为牵引,探索支持中小企业低成本用数、先服务后分成等合作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导国有企业加强数据资源挖掘利用和价值提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一)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和安全保护体系。严格落实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依法依规推动数据产权配置和登记,促进数据产权合规流转。加强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和审计制度。强化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和监测预警。提升区域性、规模性工业数据安全风险的信息获取、分析研判和预警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优化数字治理格局,强化数字经济制度保障 (十二)提升数字政务服务能力。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善“鲁通码”服务体系,助推“无证明城市”建设。深化数字机关建设,整合党政机关非涉密自建系统接入“山东通”平台,打造核心业务全覆盖、横向纵向全贯通的数字化工作体系。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改革,推动更多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直达”。(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提升市场治理能力。全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和“标签式监管”,推动适合非现场监管事项向“云检查”转变。全面梳理数字经济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公平竞争。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压缩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周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快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强化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领域数据应用,创新城市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数字化场景,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数字化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 (十五)打造绿色协同算力基础设施。积极打造“算力+”应用场景,到2027年底,全市智能算力规模超过1500P。推动新建算力中心降低能耗,PUE值低于1.25,加快融入全省一体化算力网。(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 (十六)建设先进泛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5G基站总数达到1.8万个以上,实现5G网络全覆盖。加快高速数据传输网建设,部署200G/400G超大容量光传输系统。前瞻布局6G、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新型网络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 (十七)打造物联感知基础设施。面向智能制造、智慧安防等领域配置千万级感知节点,打造一批窄带物联网应用场景。推进视频汇聚治理与智能应用,提高公共区域前端感知设备智能化在线率、出图率。有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先进普惠、智能协作的生活服务数字化融合设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办) 七、聚力数字技术创新,激活数字经济关键动能 (十八)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将数字经济项目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支持范围。聚焦区块链、大模型、集成电路、应用软件等数字技术关键领域,每年部署不少于5项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九)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创新平台建设,到2027年底,新培育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1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引育建强数字人才梯队。积极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力争每年新增数字技术工程师200人以上。深入推行总数据师制度。鼓励职业学校开设数字技术领域相关专业,举办数字技能类职业技能竞赛。(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优化数字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优质生态 (二十一)落地引育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持续放大省级数字经济园区项目承载优势,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积极开展数字经济招商。深入挖掘数字化应用场景需求,积极争取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和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二十二)加力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发展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到2027年底,培育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 (二十三)优化布局数字产业集群。做强省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以数据流带动产业流、人才流、资金流、技术流,推动企业融通发展和上下游协同创新合作,到2027年底,打造5个数字经济特色集聚区和数据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保障措施 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好数字经济专班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作用,统筹推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加大政策保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统筹中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等方式,建立多元化保障机制。开展评估评价,深入挖掘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推广复制成功模式,优化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方法,构建数字经济综合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6-3-25
  • 深圳市2026年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抢抓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三十三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深圳举办的重大历史机遇,大幅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聚焦制度型开放,打造全球投资首选地 1.稳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在金融、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面向全国全球发展深圳服务业,推动一批服务业领域标志性项目落地。 2.拓展利用外资合作空间。积极落实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撬动、激励外商扩大在深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深设立总部企业,吸引外资企业来深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新产品导入中心,积极招引一批优质绿地投资项目。 3.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提高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发挥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工作站作用,全年完成外资企业专项服务对接300家次以上,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 4.升级登记注册国际化服务。系统整合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内容,在商事登记业务办理页面显著位置设立“深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中英双语专栏,持续开展核心高频事项中英双语标准化工作。 5.提升金融市场国际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跨境理财通”等业务试点。充分利用深港私募通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创投机构参与境内投资。 6.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制定涵盖货物贸易升级、数字贸易创新等领域81项任务清单,推动77项创新试点措施加快在自贸片区乃至全市落地。 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创建企业出海标杆城市 7.深化深港跨境金融合作。鼓励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提供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跨境金融服务和产品。探索开展跨境保险资金结算便利化试点,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住或工作且合法持有港澳经常项目保单的居民,提供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跨境保险资金结算业务。 8.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深港资本市场融合发展。持续挖掘上市后备资源,加强与境外交易所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 9.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完善“1+N+X”企业出海服务体系,依托深圳出海e站通,建设企业出海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建设涉外法律服务专区、合规指引专区,有效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打造外资银行金融服务专区,引导外资银行开展精准对接。支持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化布局。加快建设广东(深圳)游戏出海服务中心。 10.实施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专项行动。聚焦产业领域、国别地区、APEC成员经济体等专题,用好深圳市民营企业出海综合服务港等平台,常态化举办助力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服务供需对接活动,全年举办活动200场以上。 11.实施展会赋能商贸计划。积极参与“千团出海”行动,开展深圳品牌全球行,加大企业出海参展支持力度。全年组织深圳展团赴境外参展办展15场次以上。建立健全全市中小企业境外参展支持政策体系。支持企业赴APEC成员经济体参加展览、会议,全年支持展览活动100场以上。 12.深化涉外联络与经贸对接。用好与使领馆、商协会常态化联络工作机制,联合策划组织“鲲鹏会·春华秋实”、“跨国企业深圳行”等经贸活动10场以上,促进深圳与各国(地区)工商界交流合作。 13.探索建立企业海外竞争风险服务指导机制。依托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经营者集中业务深圳服务窗口、深圳市企业竞争合规工作联盟、黄金内湾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平台,整合多方专业资源,为企业应对涉外反垄断、商业秘密纠纷提供援助指导,举办不少于2场专题培训辅导活动,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市场。 14.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按行业类别重点建立健全出口企业名录,形成重点出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制。围绕专利、商标等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工作。针对出口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一对一”指导和专家会诊服务,加强专业公益指导,加大维权援助力度。 15.提升国际商事仲裁服务水平和能力。举办“华南企业法律论坛”、“SCIA开放日”等仲裁主题研讨会,办好APEC中国年国际仲裁系列活动,推广商事仲裁制度及服务,听取经营主体建议。 三、畅通双循环通道,建设高效能国际贸易枢纽 16.提升国际航空枢纽能级。积极争取航权资源,强化基地航空公司战略协同,优化深圳机场国际及地区航线网络,引导国内外航空公司新开、加密国际航线10条以上。全面推进T2航站楼、北货运区等机场重大项目建设,投用南区国内转运库、东区国际快件一号货站、东区国际转运一号货站。 17.强化国际航运枢纽功能。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大力提升港口和航运服务能级,加快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深化与主要班轮公司战略合作,重点拓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航线,扩大国际中转业务规模,全年完成国际中转集装箱390万标箱。进一步深化“深圳盐田-香港葵青”港口合作。 18.提升航运管理智能化水平。研究制定运输新能源汽车船舶船员专业技能标准与培训体系。推进深圳市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数字化转型发展。推进国际邮轮“一船一策”点对点服务,优化提升蛇口邮轮母港查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深圳邮轮经济发展。 19.推动保税业务创新发展。扩大保税维修规模,发展高技术装备、精密仪器等高附加值维修项目。增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加注服务能力,提高保税燃料通关便利化水平。探索试行保税检测业务监管模式。 20.加大力度支持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发展。出台进一步促进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增强AEO企业获得感,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建设AEO企业认证智能培育辅助系统,提高企业认证效率。制定出台“跨部门、跨领域”AEO企业联合激励措施,全面构建“政策激励—企业参与—外贸提质”良性互动机制,切实提升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 21.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争创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大力发展游戏出海、跨境金融、跨境旅游、国际会展、知识产权、建筑、创意设计、涉外法律等服务。精准培育经营主体,持续扶持壮大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全年服务贸易进出口1600亿美元以上。 22.引进培育高能级贸易主体和平台。做大做强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等,争取建设更多行业性交易平台。推动建设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深圳)。 23.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深化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深圳跨境电商出口“先查验后装运”监管试点项目落地,大幅提升跨境电商出口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申报创建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打造“商、关、汇、税、贷、保”六位一体一站式阳光化监管服务体系,全年新增海外仓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保持全国第一。 24.探索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进网络数据安全合规实验室(深圳前海)建设,建设运营深圳—新加坡跨境数据验证平台,拓展平台在跨境金融信贷领域的应用。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重点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绿色通道”工作机制。 四、深化深港澳协同,构建多元融合国际人才高地 25.加强人才移民融入服务。探索建立高技术人才移民制度,为高技术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深入开展深圳先行示范区外籍人才移民融入服务,为外籍人才提供包括保险、教育、租房、汉语言培训、医疗、商事登记等服务。 26.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举办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深港澳高校预选赛暨第八届大学园创新创业大赛,为港澳青年项目就地转化提供有效途径。 27.便利科研人员跨境往来。为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内初创及新兴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备案提供出入境便利。对经认定备案的注册期1年内的新兴、初创企业,实行首年度免核纳税、减核社保备案,备案人员可办理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的赴港澳签注。 28.便利科研物资跨境往来。在河套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实行科研机构与企业“白名单”制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海关便利化通关管理模式。 29.促进经贸人员跨境往来便利。深化对APEC成员经济体市场贸易合作,指导支持有需求的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落实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便利55国商务旅客经深转机或临时开展经贸活动。 30.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对接。推进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新增更多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开展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和港澳律师湾区内地执业试点,推动更多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落地。举办2026年国际投资仲裁竞赛(FDI Moot)深圳杯和全球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五、对标国际一流标准,营造品质舒适宜居环境 31.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结合深圳购物季、深圳新型消费季等活动,全年举办各类促消费重点活动1000场,引进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超1000家,举办10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首发活动。 32.优化口岸消费环境。拓展口岸辐射范围,打造口岸商圈,优化机场商业布局,提升蛇口邮轮母港商业功能,积极争取扩大口岸免税店布局范围、免税商品种类,提高免税额度,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把往来深圳的流量转化为批零住餐等行业的增量。 33.提升文旅体全链条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打造世界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目的地城市,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国际一流出入境、住宿、饮食、交通、游览、消费、医疗等全场景全链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全年新增、改扩建不少于2个旅游服务中心。高质量制作并投放文旅宣传资料,设计深圳特色的手信礼品,持续打造世界一流、主客共享的旅游服务环境。新改建100个都市型、楼宇型便民利民体育场地设施。 34.稳步发展数字人民币。持续优化离境退税退付智能化、便利化服务措施。增加硬钱包使用场景,尽快推动全域地铁实现支持Mastercard、Visa等主要国际银行卡及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拍卡过闸,力争重点核心商圈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聚合支付覆盖率超90%,满足服务外籍来华人员公共交通多元化支付需求。 35.提升外籍人士在深体验度。构建更高水平国际旅客服务生态,打造一站式服务体系,综合提供24小时境外来宾咨询服务,优化提升口岸环境,创新口岸智能查验设施设备应用,全面提升外籍人士在深体验度。推动外文公示语标识应设尽设、精准规范,确保APEC会议核心区域及关键场所外语标识全覆盖。 36.加强工程气象数据服务。在社会投资类土地出让前,结合“多规合一”要求,无偿提供《深圳城市规划控制性工程气象参数》,为用地企业节省时间及资金成本,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年服务项目100单以上。 37.优化港籍学生教育服务。聚焦在深港人子女特色教育需求,推动3所学校开设“港籍学生班”,提供更适宜的教育服务,促进深港教育规则衔接与融合发展。 38.高标准推动国际医院评审认证。全年推动新增1-2家境外医疗机构通过国际医院评审认证。推动深圳医疗机构应用深港数据跨境安全便捷通道对接香港“医健通”等平台,实现医疗数据在深港间安全合规高效跨境传输。 39.推进公园增量提质。深度挖掘公园花景、文化、历史等各类资源特色,重点打造一批高标准的生态廊道、自然公园、郊野公园、体育公园、口袋公园等,全年新建改造公园25个,全市公园总量达1370个。高水平建设国际红树林中心,加快红树林湿地博物馆建设,全面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六、抢抓APEC主场机遇,塑造开放包容城市品牌 40.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建设亚太共同体,促进共同繁荣”主题和全年重要节点,全面开展APEC宣传工作,推出APEC专版专刊专访,“请进来”策划APEC经济体媒体深圳行,“走出去”开展APEC经济体采访报道,抓好全城APEC氛围营造。 41.打造城市形象宣传窗口。打造“AmazingShenzhen”城市IP,推动多语种城市对外门户网站焕新升级为“AmazingShenzhen”网站,建设对外资讯服务、城市形象数字资源共享、国际友人社群联动、国际会客厅参访等平台。 42.借助海外资源传播深圳声音。积极邀请海外主流媒体代表来深,开展参访采风活动。借助海外网红、汉学家、留学生等资源群体对外发声,持续发动海外网红来深圳参访,邀请海外汉学家对外讲述深圳。 43.对外讲好“深圳故事”。推动短剧《奇迹》海内外宣推,通过舞剧《咏春》出海巡演对外传播深圳。举办深圳“一带一路”国际音乐季,“吾城吾歌”新时代城市民谣歌汇,莲花山草地音乐节等品牌文化活动,邀请海内外艺术家,艺术团体来深演出,持续做好优质文化资源供给。 44.提升会展业国际化水平。紧抓APEC会议在深举办契机,深度嵌入全球会展产业链,策划开展展会参观交流活动,全面提升会展业国际化水平。 45.打造国际一流会议目的地。全面建成深圳国际交流中心等大型会议场馆,完成酒店、公园、市政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塑造新时代“会客优选地”形象,打造成为国际性会议首选目的地。 46.展示城市风采魅力。继续办好高交会、文博会、西丽湖论坛、全球招商大会等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充分展现城市风采和魅力。

    2026-3-2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兴业 优选青海”品牌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兴业 优选青海”品牌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投资兴业 优选青海”品牌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厚培投资兴业沃土。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非禁即入”,清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及服务业等领域准入壁垒,专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市州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供应,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应模式。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改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三、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清洁能源、绿色算力等项目实行打捆审批,推行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四、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建立新型储能、光热容量电价补偿机制,合理布局水风光储及调节性电源,推行“一站式”并网服务,提升新能源消纳调控能力,增强企业用能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牵头) 五、对符合产业“四地”定位、新质生产力等重大产业项目,推行“能企直通车”,通过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锁定长期绿电资源。稳步扩大绿电直连规模应用,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推动绿电消费认证机制建设,支持第三方机构做好绿电溯源与绿电认证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 六、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深度行”,搭建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企业常态化交流平台,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推进电线电缆、汽车、钢材等3H高原认证体系建设,发展锂电材料、镁基材料等高端产业链,培育储能产业、氢能产业、能源装备制造等高端业态,拓展绿色算力应用新场景,打造零碳园区、绿电制造集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能源局牵头) 七、围绕“影视研学+红色教育+生态探秘”等旅游产品,创推“影视IP+文旅体验”融合发展模式,打造“人文场景+风貌街区+自然秘境”全域文旅产业。推动“人生第一座雪山”综合性高原冰雪运动基地与雪地露营、登山滑雪等冰雪业态融合发展,开展“夏季到青海登雪山”顶流体验游。以青海湖、拉脊山、同宝山等高原追光传播热点,赋能舞台观赏剧、特色美食品尝等“日出+”组合产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牵头) 八、全面落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 九、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规定将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牵头) 十、建立重大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严肃查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领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劣质低价、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推行“扫码入企”,常态化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省司法厅牵头)推广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制度化推动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省涉企执法监管相关部门牵头) 十二、落实经济纠纷在线诉讼调解工作机制,推动“综治+法院+司法”多元联动化解商业纠纷。(省法院、省司法厅牵头) 十三、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响应机制,设立就近解决、现场化解的消费维权服务站,推行“经营者首问负责制”,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强化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推广“信易贷”“碳汇质押”“绿电贷”等特色金融产品,丰富信用、保险、担保、质押等增信措施,综合运用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提供多元组合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金融监管局牵头) 十五、聚焦企业办理项目申报、招标投标、企业上市、融资借贷等事项,在42个领域全面推进“信用代证”。迭代“青信融”平台,实现财政贴息奖补“一站式”申报审核、融资“一网通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十六、构建青年友好型创业环境,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青创业,健全“初创—孵化—加速”全周期培育机制。增强“青海e就业”精准服务效能,推动实现就业服务“一体化办理、精准化推送、智能化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牵头) 十七、建立惠企政策集中统一发布机制,依托“青松办”平台开发“助企惠企服务专区”,全量归集、精准推送国家、省、市、县惠企政策,推动行政给付、税费政策、财政补贴等惠企政策“直达快享”。(省数据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提升申请材料、业务数据等共享重复使用的深度广度。(省数据局牵头) 十八、办好外资企业青海行、“青货出海”经贸交流活动,开辟“双冷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推动AEO企业扩容提质,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立查检联动机制,实现线上受理、线上放行。(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牵头)

    2026-3-25
  • 深圳市2026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经济,进一步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完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1.加大重点领域立法供给。修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前海、河套开发建设法治保障,修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宣贯实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研究制定园区配套政策文件。探索开展著作权侵权行政裁决立法。推动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探索加强重大活动及重点产业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开展调研并适时推动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定,高水平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2.健全企业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机制,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有序拓展多层次立法协商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建立立法协商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反馈机制,精准了解立法项目相关行业诉求。 3.完善涉企行政决策机制。用好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标准工作指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指导和监督。压实重大事项请示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论证责任。探索推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引,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与监督水平。 4.清理优化涉企政策措施。修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将各类新出台的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做好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持续推进规范摊贩经营场所划定与管理,推动各区政府出台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 5.强化APEC会议法治保障。出台法治服务保障APEC会议行动方案,为APEC会议顺利召开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优化制度支撑,开通涉会制度审查“绿色通道”。 二、推进规范文明监管执法 6.纵深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深化信用信息与“随信综合查”及重点领域监管深度融合,科学设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完善“无事不扰”监管模式,滚动推出“无事不扰”监管事项清单。健全“综合+行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广以网络监测、信息核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逐步实现“无感监管”,增强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7.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加强“i深圳”APP、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深小i”等智能化平台建设。深化民生诉求综合服务改革,健全各类诉求建议“一口统办”机制,打造面向各类主体全时全域全面的服务平台,探索从“接诉即办”到“未诉先办”治理模式的转变。深入推进“AI+政务服务”,拓展智能辅助受理、智能辅助审批等应用场景,打造政务服务“问、查、导、办、评”全链条智能服务矩阵,推动政务服务从“可办能办”向“好办易办”升级。 8.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加强平台经济公平竞争监管,严厉打击滥用平台规则、商业混淆、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整治医疗美容、教育培训、老年保健品市场、直播电商等民生领域虚假宣传突出问题,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9.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立法。全面推广应用执法监督码。加强监督码系统应用督导,持续优化监督码系统。健全市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持续清理整治行业协会商会涉企乱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实地抽查检查。 10.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加快修订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细化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健全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深化行政复议“稳企护商”品牌建设,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推动涉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办好办精涉企复议案件,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三、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 11.深化专业化审判和执行机制改革。严格落实立案登记,支持商事调解。深化证券期货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保障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积极探索简易执行案件快立快执、简易执行异议案件法官独任制办理。 12.完善全域全时司法助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助企工作室”统筹作用,优化企业诉求立体化反映渠道。加强政府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拓展司法助企广度和深度。统筹开展涉企普法宣传,开展法律讲座、提供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推动涉企纠纷前端预防和化解,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1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涉企异地执法动态跟踪,整治涉企网络“黑嘴”,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全链条、全方位规范涉企案件办理,防止趋利性执法司法。完善经济犯罪警情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及申诉流程,确保经济犯罪有案必受、有罪必究。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1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数据案件识别和专业化审判机制,完善数据产权相关裁判规则,构建数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探索涉人工智能有关裁判标准和规则,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市场竞争等全链条规则治理体系。分类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案件执法指引,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公检侦查监督协作,统一商业秘密案件两法衔接标准,制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移交工作规范。健全河套深圳园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专利预审、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服务。 15.服务保障破产事务办理。推动多点设立企业庭外重组服务中心,完善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衔接机制。完善困境上市公司预重整、重整机制,切实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深化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协同解决机制。推动优化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办理机制,协同破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涉税办理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16.深化智慧司法建设。加强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深平安”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建设,积极拓展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功能。推进人工智能与审判工作深度融合,持续迭代升级、优化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功能。 17.依法治理恶意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合法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督行为。构建恶意职业索赔行为联合规制机制,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司法执法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完善投诉举报综合治理,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 18.加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紧盯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19.优化涉企公共法律服务。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推动市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充实服务内容、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0.加强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人民调解员专职力量配备,推动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加快探索编制调解员国家职业标准,探索建立调解员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评价工作体系。推进商事调解改革,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等级评定。深化行政裁决制度改革试点。加强诉讼、调解、仲裁等事项联动,为企业提供一体化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21.深入实施“益企普法”专项行动。多措并举推进精准普法助企,聚焦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商事纠纷等重点领域,重点打造“益企月月讲”等直播品牌。发动普法讲师团、公益律师、“法律明白人”等社会力量,深入企业、园区宣传与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 22.推动综治中心规范化高效运行。加强综治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多中心合一”,引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等专业力量。拓宽多元解纷渠道,提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公证、诉讼等服务,提升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水平。 五、加强企业合规指导服务 23.加大企业合规服务供给。打造企业合规线上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合规服务。优化企业合规风险提示和预警服务,落实企业合规预警资讯共享工作机制,提高行业主管部门预警资讯更新报送频次,增强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企业合规服务机构库、产品库、专业人才库。 24.强化预防性企业合规指导。构建全链条服务型监管模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合规”牵头作用,优化“一企一册”合规指引、“一业一规”监管标准、“一企一档”风险画像,强化事前合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25.加强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推广企业首席合规官制度,推动工商联执委会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制定支持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关配套激励政策。 26.推进中小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合规工作体系,引导中小企业探索合规管理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将合规管理纳入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内容。组织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培训、合规诊断、咨询辅导、合规体系建设等多层次合规服务。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合规师培训,加强中小企业合规人才培养,发挥企业合规师培训基地作用。 27.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导。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深入研究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出台相关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建立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开展重点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分析和风险预警。 六、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28.推进跨境法律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持续优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文书送达程序,加快制定深圳法院对香港地区当事人转交送达工作规程。积极推广“港资港法港仲裁”政策,支持港资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深入开展吸纳港澳地区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工作。 29.构建企业出海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深圳企业海外法律服务平台,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合规指引和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产品建设水平。完善涉外法律实体服务平台建设,持续强化线下涉外法律服务供给。及时掌握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法律需求,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海外利益法律保护机制。加快建立高水平专业化域外法律查明与适用体系,深入推进深圳市企业出海法律服务和查明中心建设。与境内外知名高校共建域外法查明联盟,搭建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资源库。常态化开展企业海外经营合规培训与风险排查,编印系列合规指引,降低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成本。 30.加强前海、河套等重大战略平台法治建设。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立健全前海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探索建立前海“法治+信用”的社会治理模式,为前海信用良好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推动福田成为国家级涉外法律服务试点地区,为河套集聚高端涉外法治资源、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健全河套域外法律查明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31.打造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解决优选地。发挥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国际商事调解品牌。依法对特定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32.加快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加强国际仲裁合作,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鼓励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提升影响力和竞争力。支持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立对接机制。深化证券期货行业仲裁机制建设。修订并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规则。充分发挥亚洲国际体育仲裁中心作用,建设联动港澳面向亚洲的国际体育仲裁高地。 33.加强涉外人才培养交流。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中心、实训中心、法治实务部门、法律服务机构与法学院校协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机制。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涉外法治人才“百千万工程”。加强海内外各领域法律人才交流互鉴。

    2026-3-25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措施的通知

    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属各有关单位、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企业: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措施》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6年3月11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更好助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聚焦行政审批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和便民服务提升,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一)扩展“高效办成一件事”适用范围。推进涉路施工“一件事”,研究优化涉路施工许可延期申请期限。(委设施处、政务服务处、市公路中心) (二)精简政务服务事项。取消“港口危险货物经营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减少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人、普通货物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港口客运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形,优化“两客一危”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等流程,提升服务企业效能。(委政务服务处、市港航局、市道路发展中心) (三)拓展“智能+”政务服务。强化大件运输的科技赋能,启用大件运输申请的系统智能比对;对通行我市高速公路且车货总重未超限的一、二类大件运输申请,以及新能源车辆大件运输申请开展智能审批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审批并发放通行证,实现“即接即办”。(委设施处、政务服务处、市公路中心) (四)简化执法审批流程。交通执法领域推广实施普通程序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市交通执法总队) 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五)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普法宣传,确保落地见效。(委政务服务处、法规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以处级干部为主深入企业走访调研,用好政企互通信息化服务平台,协调解决行业重点企业和项目单位经营发展困难。(委政务服务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搭建企业与从业者间的交流平台。以考点为载体为出租车企业平台提供宣传阵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委出租处、市配套中心) (八)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扩大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在G95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参与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委规划处、政务服务处) (九)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持续深化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有效提升监督质效;推进涉企执法检查规范化,严格落实涉企执法检查程序、频次、标准及文书使用要求;强化柔性执法,创新纠纷化解模式,落实说理式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办案质量,对责令停产停业等重点执法案件加强集体讨论,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委法规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深入推进“一单制”“一箱制”发展,积极争取我市成为网络货运“反向开票”试点城市,畅通货运铁路微循环。(委运输处、货运处、铁建处、市港航局) (十一)支持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进一步优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流程,压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时间,加强部门协同,构建便捷高效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体系,为拓展国际业务、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撑。(委货运处、政务服务处、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十二)深化信用赋能实践。依托天津市企业诚信协会信用交通分会,构建“政企协”三方协同信用服务新生态,推广应用“津交一码惠”平台,不断提升助企惠民服务水平。(委研究室、市智能交通中心) (十三)优化补能设施布局。打造京津高速、津晋高速零排放货运通道,在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津晋高速芦北口服务区、京沪高速静海服务区等点位建设电动重型货车充(换)电设施,促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委设施处、市公路中心、市高速集团、京津公司) (十四)丰富群众出行体验。深化智慧公交场景应用,构建“响应式”出行与交旅融合服务体系。(委公交处、西青区运管局) (十五)聚焦特殊群体出行便利化。轨道交通启动“三站一场”等重点车站宽闸机改造,全线网改造100组宽通道闸机。(委轨道处、市轨道中心) (十六)提升货车司机接诉即办工作质效。依托12345(12328)政务服务便民热线“7×24” 小时受理企业全生命周期诉求,制定货车司机接诉即办工作提质增效重点措施,完善12328热线货车司机接诉即办工作机制,重点关注不满意工单解决情况,推动12328热线货车司机接诉即办工单处办“三率”达到90%以上。(委政务服务处、货运处、设施处、财务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市道路发展中心、市调度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七)促进“交通+文旅”融合发展。拓展旅游观光业务,丰富旅游产品内容,构建全域旅游交通服务体系。(委政务服务处、市交通集团)

    2026-3-24
共2652条 1 2 3 4 5 ... 133 20条/页 到第